養狗當寵物,責任知多少?
養狗當寵物,責任知多少?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動物中的狗兒既能對對主人忠心,又會逗主人歡心,是曾永盛心中的最愛。只是他家住在公寓的三樓,人的活動空間都沒有,怎麼可能養狗。所以連想都不敢想,只有期待將來住居環境改善,讓他有機會養隻狗狗當寵物。在這心願實現以前,他倒很想知道一些狗主人在法律上該負的責任,不要像美國那兩位倒楣的狗主人,狗兒替他們闖了大禍,卻要主人去坐牢,還有隨後而來的龐大的民事賠償責任,恐怕連辛苦掙來的家產也保不住了。
生活在步調快速而緊張的現代社會裡,人們為了減輕緊張的生活壓力,都喜愛豢養一些可愛的動物作為寵物,用來相伴紓解心身。這些為人們所喜愛的寵物中,是以有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稱的狗狗高居首位。狗狗對主人的溫馴和忠誠是博得人們喜愛的原因。不過狗狗畢竟是獸類,有其潛在的獸性存在,一旦獸性發作,縱然是與它們日夜相處的主人,也難加以控制。尤其是豢養的是那性情凶猛的大型犬,因此發生咬傷人,甚至於咬死人的事也在所難免。這些狗兒肇事以後,當然會惹起一些刑事、民事的責任。由於狗兒不是人,在法律上不負任何責任。這些狗兒惹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就歸由飼養它們的主人負起責任。另外政府為了防止飼主飼養的寵物狗兒惹起傷人或者使人喪失生命的事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的動物保護法中訂有若干飼主對寵物管理的責任,用以保護第三人,違反的話,可以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因此,飼養的狗兒一旦惹出對第三人身體的傷害或者造成死亡,主人在現行法律上應負的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三種,其中行政責任是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條文中所稱的寵物,依同法第三條第五款所下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果帶著寵物出門,沒有照著這法條去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帶著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的話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狗狗是一直關在家中,就沒有這些條文的適用。其次是刑事責任,狗兒是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張口一咬馬上就會使人受傷,嚴重者甚至使人死亡。這一點養狗的人不能說是不知道。所以對於所養的有攻擊性與危險性的狗兒應該加以防範,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應防範而未防範,導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死亡,就應該負起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明知狗兒會咬傷人或咬死人,仍然使狗兒去咬人,或者是咬到人與咬死人也不違背主人的本意,那就有傷人或殺人的故意,要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第三是民事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飼養的狗兒傷害到他人,不論出於主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都要負起損害賠責任。想要養隻狗兒當寵物,該把這些責任問題想想清楚。
資料來源: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5/top5_102.htm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動物中的狗兒既能對對主人忠心,又會逗主人歡心,是曾永盛心中的最愛。只是他家住在公寓的三樓,人的活動空間都沒有,怎麼可能養狗。所以連想都不敢想,只有期待將來住居環境改善,讓他有機會養隻狗狗當寵物。在這心願實現以前,他倒很想知道一些狗主人在法律上該負的責任,不要像美國那兩位倒楣的狗主人,狗兒替他們闖了大禍,卻要主人去坐牢,還有隨後而來的龐大的民事賠償責任,恐怕連辛苦掙來的家產也保不住了。
生活在步調快速而緊張的現代社會裡,人們為了減輕緊張的生活壓力,都喜愛豢養一些可愛的動物作為寵物,用來相伴紓解心身。這些為人們所喜愛的寵物中,是以有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之稱的狗狗高居首位。狗狗對主人的溫馴和忠誠是博得人們喜愛的原因。不過狗狗畢竟是獸類,有其潛在的獸性存在,一旦獸性發作,縱然是與它們日夜相處的主人,也難加以控制。尤其是豢養的是那性情凶猛的大型犬,因此發生咬傷人,甚至於咬死人的事也在所難免。這些狗兒肇事以後,當然會惹起一些刑事、民事的責任。由於狗兒不是人,在法律上不負任何責任。這些狗兒惹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就歸由飼養它們的主人負起責任。另外政府為了防止飼主飼養的寵物狗兒惹起傷人或者使人喪失生命的事件,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布施行的動物保護法中訂有若干飼主對寵物管理的責任,用以保護第三人,違反的話,可以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鍰。因此,飼養的狗兒一旦惹出對第三人身體的傷害或者造成死亡,主人在現行法律上應負的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三種,其中行政責任是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條文中所稱的寵物,依同法第三條第五款所下的定義,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果帶著寵物出門,沒有照著這法條去做,依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帶著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的話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狗狗是一直關在家中,就沒有這些條文的適用。其次是刑事責任,狗兒是具有攻擊性的動物,張口一咬馬上就會使人受傷,嚴重者甚至使人死亡。這一點養狗的人不能說是不知道。所以對於所養的有攻擊性與危險性的狗兒應該加以防範,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應防範而未防範,導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死亡,就應該負起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明知狗兒會咬傷人或咬死人,仍然使狗兒去咬人,或者是咬到人與咬死人也不違背主人的本意,那就有傷人或殺人的故意,要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第三是民事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主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飼養的狗兒傷害到他人,不論出於主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都要負起損害賠責任。想要養隻狗兒當寵物,該把這些責任問題想想清楚。
資料來源: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5/top5_1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