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務法務》你種的水果掉在我家 算我的

生活稅務法務》你種的水果掉在我家  算我的
 

【經濟日報╱林敏弘】
  2007.04.18  03:08  am
   
 
我初中就開始讀六法全書。民法第798條,果樹果實自落於鄰地,視為鄰地所有。我讀到這一條,非常高興。我的鄰居剛好種了一株很高大的楊桃樹,跟我家的田地相鄰;楊桃樹結實纍纍,很多成熟的楊桃掉落在我家的田地裡。我不但撿起來回家享用,也拿去分給鄰居朋友。我一邊分楊桃,一邊唸民法條文,很得意。種楊桃的鄰居A先生一開始很生氣,但也沒辦法。 

後來,有個鄰居朋友,也想試試這個方法。他用竹竿去搖楊桃樹,果然搖一搖,楊桃也掉下來不少,他很高興地拿「戰利品」給我看,但我說,「你ㄟ害啦(台語)!」因為那不是「自落」而是「加工脫落」的楊桃,兩者有差別,依法不能算是鄰地所有。 

我那個鄰居朋友,他家裡的田和A先生的田剛好也相鄰,中間隔著一條沒有水的水溝。有一次,A先生的田裡種的芒果,掉到水溝裡,鄰居朋友也想撿為己有,但我告訴他,那水溝算是公有地,所以芒果不是他的,還是屬於A先生(地主)的財物。朋友被我潑冷水,忍不住唸起我來,「話都是你在說的,你說了算嗎?」但法律就是這麼規定,掉落在公用地的果實,算是原來所有人的。 

我還記得另一個跟鄰地有關的趣聞。甲的家裡養雞,有一天他的幾隻雞跑到鄰地,把地主乙種的菜吃得亂七八糟。乙很生氣,就把其中一隻雞宰了。甲知道之後,大罵,「你怎麼可以殺我的雞?」但乙說,「你的雞跑來我這兒撒野!」甲、乙二人為了這件事,鬧得很不愉快。 

民法第791條是准許主人到別人的田地裡找雞的,但如果對別人造成損害,雞的主人要賠;不過,別人可以留置這些雞,但也不能把它宰了! 

當時,我還是一個初中生,但我了解民法,所以甲、乙找我當協調人,我把六法全書搬出來,乙才答應讓甲去他的田裡找尋走失的雞。不過,既然雞都已經被乙宰了,甲又得賠償乙所種的菜,我建議兩者損害相抵,以和解收場。 

另外,在鄉下,大家的土地界址較不明顯,因為地不值錢,大家比較無所謂,所以常發生越界建築的問題。有一次,A的房子蓋到B的土地上,B知道以後卻故意不說出來,等A把房子都蓋好了,才叫A拆房子。兩個人吵到我這裡來,我告訴他們,B明知道A越界建築,卻沒有依民法第796條的規定表示異議,而是事後才請A移去或變更建築物,那是B的不對,但A的房子已經蓋到B的土地上,B可以請求A購買占用到的地;如果有損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物權編對於鄰地關係的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鄰居的和諧關係,所以難免會有必須互相退讓的地方;從這個角度出發,就不難了解為什麼法律會規定有時候所有權人得讓步。 

(會計師全聯會理事長、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房屋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2007/04/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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