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知道那個破例不是我們?」為冤獄聲援..

「重刑犯徐自強,編號1121。」
打破台灣司法紀錄的五次非常上訴、監察院介入以一年時間發表長達八十三頁的調查報告指出判決卻有違誤、兩次法務部槍下留人暫緩執行死刑等候大法官釋憲...這是台灣的民主社會裡,一介平民伸張正義的崎嶇路途,代價是十年的歲月,和數個破碎的家庭。
「徐自強曾經很沮喪,他跟我說:『媽媽你不要奔波了,不可能!沒有人非常上訴成功……』,我說,每一件事都一定可能有破例,你怎麼知道那個破例不是我們?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不然別人怎麼幫你?」十年了,死刑犯徐自強的母親陳秀琴淚還沒有流乾,希望卻從不曾熄滅。五十八歲的陳秀琴從來沒想過要在台灣的司法史上留名,一路堅持,只希望替兒子洗刷冤屈。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真的破例!
次日,聯合報報導:「徐自強涉擄人勒贖撕票被判處死刑確定案,最高法院同意檢察總長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理由,依大法官第五八二號解釋意旨撤銷死刑判決,將全案第六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大法官解釋認為,徐自強只因同案被告指控他涉案,僅以同案被告的自白作為證據,沒有讓徐自強有詰問對方的機會,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的權力。徐自強的同案被告需轉作證人,由徐自強方面來詰問,進行對質,取得的證詞才具有證據力。
然爭取正義的代價是昂貴的,台灣刑事訴訟的程序對於人權的尊重能夠走到今天這一步,除了徐自強母親的眼淚和堅持,還加上十年來散盡的財產,以及在民間由下往上推動司法改革力量的支持。
陳秀琴曾是美髮店老闆娘,曾在桃園南崁擁有兩棟房子四個車位、計畫老了以後還可以繼續開美髮店和老公和兩個兒子三代同堂一起過活……但這些半輩子累積下來的財富和夢想,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那一天破滅。徐自強被訴,在當天和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共同綁架房屋仲介業者黃春樹,並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
  • 「那一天,是徐自強兒子小學新生入學第一天,他回來我這裡看兒子,我親眼看到徐自強在家,怎麼會去犯案?沒有指紋、沒有通聯紀錄、被害人的親屬也說沒有見過自強、我們還有不在場證明,怎麼都不聽不看,只相信其他人編的故事?」十年了!陳秀琴的眼淚依然流不止。
    為替徐自強找到最好的辯護律師,陳秀琴賣了三棟房子。「徐自強被判死刑後,律師告訴我情況不好,建議我請一位資深的刑事律師一審要三十多萬,還有一位最高法院院長退下來的律師一審要二十多萬。原先我請的『只要』十多萬……」一般人要好幾個月才賺到的辛苦錢,對於在鬼門關前奔走的母親來說只要有一線生機都是小錢。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高等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陳秀琴也已經散盡了家產,身無分文,找到了人權基金會幫忙,但人權基金會只有一位律師,分身乏術,輾轉介紹給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接手後,近年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也給與非常上訴的法律扶助,民間資源總動員下,搶救徐自強也一路推動司法改革。
    「後來我對司法有點信心,是因為接觸到了司改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才知道原來善心人士這麼多。鄉下人都怕事,很多人知道我們事情都不敢接近,我去台北才知道有愛心的人這麼多。」陳秀琴說。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陳秀琴一如往常,手拎著「會客菜」到土城看守所看望徐自強,「重刑犯徐自強,1121。」陳秀琴對著申辦會客手續櫃檯後面的人這樣喊他的兒子的名字,此時,第五次非常上訴的結果還未知。
    陳秀琴穿過三道鐵門在「重刑犯接見室」裡隔著兩層後玻璃,用電話和徐自強講話。理著平頭蒼白瘦弱的徐自強說:「經歷這些歷程,覺得台灣的司法還是有進步,不然也走不到現在。我們裡面的受刑人,也有很多都申請法律扶助。」「現在聽說交互詰問制度也比較公平,但是要有錢請律師啊!不然我們怎麼說得過檢察官呢?」徐自強平說著和其他受刑人交換而知的訊息。
    徐自強經過五年五次的非常上訴歷程,現在又要開庭重審,這次,徐自強會有更多資源站在平等的地位,讓法官聽聽他的辯解。
    以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意思,是指不管小老百姓和王公貴族都擁有公平審判的權利。然而,小老百姓只要請不起律師,不懂法律,法律之前就不一定平等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沒有錢也能打官司」,是奠定小老百姓站在法庭上那麼重要的一塊基石,有了這個基石,在法庭上才能平起平坐。
  • 看了電視專題報導..關於這個案件網路上可以查閱到的不少
    看完感想是
    我的媽..法院無視被告的不在場證明
    光憑主嫌的兩句供詞就要硬判死刑
    還私下把被告家屬帶往辦公室談話..還有違法違憲(只差沒有蘇案的刑求),這在西方法界簡直就是不可思議
    其實台灣的司法人權一直在前進
    但這些在黨國政治下養出來的法官是如何拖累台灣大眾心知肚明
    人命對他們來說根本不如自己的面子來得重要
    實在非常可惡..司法若不改革不知還有多少像這樣的冤獄會出現..
  • 我覺得只有人證而沒有物證都不應該判處死刑
    單靠人證太容易冤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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