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52的話:
建議要簽ㄧ個月的合約
我朋友家裡也是當房東的,説如果房客要多住一個月,房租照付,但未簽租約,可以代表房東與房客之間未簽約但有了繼續承租的意願,所以房客可以無限期的住下去,當然這期間都是有付房租的
但麻煩來了,後來房東希望這房客搬走(原因我不清楚),但是房客可以不走喔,最後要求房東幫他們找到新租屋處才願意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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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補充一下..這很重要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時需注意如上所述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及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即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因此,為避免定期租約搖身一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所以在租期屆滿時,應為反對的表示,除非已簽訂新約,否則最好不要再收受房客所繳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