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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  房客要求再租一個月再搬

房租照給多住一個月
通常房東會怎麼做

  • 當然是沒關係啦
    只是多延一個月而己
    通常房東都會通容
    下一份租約9月開始跟10月開始沒什麼差吧
    我們之前也是這樣
    房東人很好
    而且一個月的時間你也可以順便找人
    然後再告知他們可以進住的時間就好啦
  • 如果房東還沒找到下個房客前,通常都會同意的。
  • 建議要簽ㄧ個月的合約

    我朋友家裡也是當房東的,説如果房客要多住一個月,房租照付,但未簽租約,可以代表房東與房客之間未簽約但有了繼續承租的意願,所以房客可以無限期的住下去,當然這期間都是有付房租的

    但麻煩來了,後來房東希望這房客搬走(原因我不清楚),但是房客可以不走喔,最後要求房東幫他們找到新租屋處才願意搬走
  • twn52
    沒簽約為甚麼代表房客可以無限期住呢
    不是很懂
    法律上的規定嗎?
  • TO  小花喵喵

    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很懂為什麼
    但是我朋友跟我說這是千真萬確的,我猜想是法律要保護承租人吧。
    但是前提是房客有按期繳租金,沒有做什麼違規事項,所以才不能趕走喔

    對了,租金好像也就不能漲了
    所以重簽租約就對了

    若有人知道為什麼,請指點一下囉
  • twn52的話:
    建議要簽ㄧ個月的合約

    我朋友家裡也是當房東的,説如果房客要多住一個月,房租照付,但未簽租約,可以代表房東與房客之間未簽約但有了繼續承租的意願,所以房客可以無限期的住下去,當然這期間都是有付房租的

    但麻煩來了,後來房東希望這房客搬走(原因我不清楚),但是房客可以不走喔,最後要求房東幫他們找到新租屋處才願意搬走

    ...........................
    幫你補充一下..這很重要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時需注意如上所述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及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即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因此,為避免定期租約搖身一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所以在租期屆滿時,應為反對的表示,除非已簽訂新約,否則最好不要再收受房客所繳付的租金。

  • 忘記說...若是要繼續租你的房客一個月..合約還是要打的...

    不然萬一碰到問題是會很麻煩的...可能還要拿錢放人...
  • 她剛才說要多住2個月...那要簽約嗎
  • 牽扯到金錢權益的事情
    還是白紙黑字寫清楚比較好
    就算只有半個月也要簽
    免得到時候對方又不認帳~~

    之前家裡也曾租屋給他人
    中間一直相處的還不錯
    到要搬走時突然要索回全部的押金
    問題是當期的水電瓦斯費用帳單都還未寄到
    當時又是夏天
    萬一狂吹冷氣的話怎麼辦@_@
    好在之前合約已註明退租時先退一半的押金
    剩餘的扣除當期所使用或毀損的相關費用後
    附上相關的收據證明後退給他們
    他們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搬走><

    那時還跟我媽在租屋處吵起來
    說什麼到時候再把繳費單給他們去繳
    我媽那時看到他們的那副強硬態度
    拜託~~誰敢相信你們的話阿!!
    一切還是依照合約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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