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們己打算要結婚了,這樣子還ok
但是如果 你們還沒有要結婚的話 這樣做就不ok了
因為我的情形跟你蠻像的,我跟我交往8年的前男友
當年也是這樣,在我們交往的第五年,他哥打算要把原本
住的房子賣掉,我前男友就把他哥的房子買下來,因為有
親屬關係
所以房子過戶,政府都會收贈予稅(約20萬吧),我前男友
他們因為要省贈予稅,就把房子過到我的名下
於是用我的名字去貸款,房子買我的名字
但是住的人是他,不是我,當初我也是想說將來結婚了
房子也是我在住就沒去計較太多,甚至看我前男友每個月
要繳的錢太多了,我就幫他繳房貸,我大慨幫他繳了三年
多吧,一個月繳7000
但是當我們交往第八年的時候,他就變心了,而且還
變的超絕的.
而當初幫他繳的錢我也沒有全數拿回,朋友都叫我要跟他
算清潔,不然會吃虧.
但我覺的 當初是自己心干情願何必分手後又算的如此
清楚,更何況8年的青春又要如何算清楚
所以勸你還是不要比較好,將來會發生什麼事誰曉得事,
分手三個月了,房子還是在我的名下,他不主動找我過戶
我也不會去找他,只是我前男友每個月都會忘記去繳房貨
銀行都會打電話給我,催我繳錢,所以版大你要想清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