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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勞基法"年假"問題

這個月要離職了!!所以打算把年假休完
我95/03/16進公司的~要於96/04/02離職
我在96/3/17開始有5.5天的年假
我打算在3/26-4/2休完...

但公司卻說不行~說勞基法規定不能這樣休
請問懂勞基法的朋友們~可以幫我解答這樣是對還不對嗎?

先謝謝大家

(還是有怎樣的休法才是對的呢?)
  • 我原本跟你想法一樣ㄟ

    想滿一年後就開始請年假

    但一次連請公司ㄧ定會不准的

    而且我去查了勞基法也沒有明確規定

    大致上是說要跟公司配合之類的

    所以我就三不五時請一下

    大致上都是要去面試其他公司才請假

    我是已經知道我休不完年假的

    所以剩下的當送它囉....

    所以其實你要請年假時先不要說你會離職

    這樣假也比較好請吧~~~

    不知道我的描述有沒有幫到你呢~~~~
  • 我們公司之前有員工離職也是這樣休的啊,他有十幾二十天的年假,一次休完
    應該是看公司要不要給你這樣休吧
  • 曾經有聽過沒有休完的部份,公司會算錢給你,但好像是少數公司才會這麼有良心!
  • 在我們公司好像也是不能這樣休完。
    以我們公司的說法是,那是一整年度的休假。
    所以假設你有5.5天的特休。必需平均分配在一年中。
    以你4月離職,在我們公司的算法,只能休2-3天。
    如果特休請超過了,還會在當月扣薪水。
    這是以要離職的狀況來說,如果沒有要離職的話,當然是一整年隨便你要全休在頭或尾。

    但我也覺得,先別讓公司知道你是要離職而努力請休假。
  • 我們公司可以
    也不能太過分(大概都是7天年假的要走,年資高的等資遣)

    最近要走的暴多..天阿~
    阿扁阿~不是要拼經濟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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