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散費從何時開始計算?

有關遺散費的問題..不知道要去哪裡找相關規定..不知有人可以替我解答嗎..

我的工作在去年之前是每年換一次合約,也就是所謂一年一聘的"定期合約",但在去年因為承辦人查詢相關規定認為我們是連續性的聘用所以應該是適用不定期合約,因此在去年我們改成"不定期合約"..但我們的長官發現若改成不定期則會有遺散費的問題..所以老闆決定把我們全部解聘但只願意付從去年改成不定期合約後這一年的遺散費,因為老闆認為之前是定期合約所以時間結束合約就終止所以不應該支付遺散費..但又有人告訴我只要是同一個雇主勞保沒有間斷..那遺散費應該要從投保日開始算起..而不是從改成不定期合約的日期算起..請問有沒有相關法源或依據可以讓我確定到底遺散費要從何時開始算起,因為如果從投保日開始算起我是可以領十個月,但如果從改成不定期合約時才計算就只能領一個月,差了九個月的遺散費,有人可以告訴我答案嗎
  • 因為你的情況較為特殊..
    所以我建議你上勞工局去查詢..
    在各地都會有就業輔導中心..
    你可以詢問相關的問題..
  • 其實在勞退新制實施之後

    資遣費已經減為年資一年發給半個月薪的遣散費

    所以要看你是新制還舊制

    另外  我覺得當初既然是一年一約  理當是不用付資遣費的

    老闆的勝算應該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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