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險.車禍的理賠問題??
我在這個月和汽車差撞後對方賠我機車修理和醫藥費共8千多塊也寫了和解書,前天我接到對方的汽車強制險的打來說要我提供醫療收據和一些有關這次車禍的花費明細(沒有單據的也可以列),保險的人說如果在合理範圍內他都會賠償,然後保險的人問說那我的機車現在修好了嗎,我說對方賠了也付了修車費了,然後我今天就打給撞到我的那個人,他說我不能跟保險的說他們有賠我修車錢,因為這樣他們就拿不到錢了,說如果保險的錢入了我的帳戶之後要我把錢還給他們(撞到我的人),請問這樣合理嗎??
以下是我個人的認為: 1.我們私下和解的錢我認為是他撞到我而他應該負責所以賠償我那筆錢 2.保險公司賠我的錢是保險他本身的意義,強制險本來就是用來理賠被害人的,而撞到我的人他卻是認為他先和我和解先賠我錢,之後我若收到保險理賠則要還給他,請問以法律來講哪一面才是正確的呢??
以下是我個人的認為: 1.我們私下和解的錢我認為是他撞到我而他應該負責所以賠償我那筆錢 2.保險公司賠我的錢是保險他本身的意義,強制險本來就是用來理賠被害人的,而撞到我的人他卻是認為他先和我和解先賠我錢,之後我若收到保險理賠則要還給他,請問以法律來講哪一面才是正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