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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公司擅改工作內容  可蒐證自保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服務於某大型證券公司,最近公司有一個為期兩個月的保險活動,要求員工賣保險,因營業員的業績不佳,公司轉而叫內勤下去兼差拉客戶,還要求我們一定要破蛋,但後來因為賣的實在太差,竟然叫未破蛋的員工認購年繳三萬多的保險,還拿年終來威脅我們,可以這樣嗎? 
還有在此期間,我們這些原本下午三點半下班的內勤人員,因為沒破蛋,大都要留到晚上六點才走,這樣算超時吧? 
 
 
 
律師劉思龍答: 

公司的要求合法與否,要看讀者當初進公司時所簽的勞動契約內容而定,一般來說,如果勞動契約沒有明確規範,雇主並非不能變更員工的工作內容,但若從事的業務性質有明顯不合理的大幅變更,且員工不同意這樣的變更,一定要立即向公司反應,並展開蒐證自保行動。 

 
延長工時須加薪 

以強迫認購保險為例,若您原本是內勤員工,被要求拉保險且達不到業績就需強迫認購,可以先自行蒐證,證明公司有這樣的規定,再向公司反應;若公司置之不理,員工可以寄出存證信函表達拒絕認購的立場。
未來若走上訴訟途徑,只要有證據證明這是不合理的規定,雇主就不能以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理由,任意解聘員工。

而是否超時工作,《勞基法》中針對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都有相關的規定,其中明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延長的工時必須以比例加給工資,這部分也可參考雙方的勞動契約內容,向公司提出要求。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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