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h6W7WJAR9J0J:www.boso.com.tw/cgi-bin/show.exe%3Facc%3D1158%26id%3D10931%26begrec%3D1+%22%E7%B6%B2%E8%B7%AF%E8%AA%B9%E8%AC%97%22+%E7%95%99%E8%A8%80+%E4%B8%8D%E5%AF%A6&hl=zh-TW&gl=tw&ct=clnk&cd=2
2006/4/21 上午 04:22:12 (Msg# 10931) 回覆本文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把網路上面的畫面抓下來~在列印出來~
要是只是把文字COPY起來貼在WORD裡面就沒用了
要把完整的資料都留存起來唷~~
事實上台灣早在5年前就已經有過網路毀謗暱稱這種司法案例了,而被毀謗的網友也獲得勝訴,不過前提是必須是在有註冊制度的bbs.論壇.網路遊戲才行,如果是無須註冊的網路空間則不行,原因很簡單,無須註冊的留言版人人可以自稱JamesBond,但是ptt只能讓一個人註冊這個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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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文版主涉及C 所以還是誠心道歉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