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亂PO文可以提出法律告訴嗎?


在網路亂PO文可以提出告訴嗎?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MsgL/07/3_TopicL_336911_1.html

如果可以我要告發文者。
  • 不實毀謗的可以

  • 請問提告的程序呢?
  • 我是希望那位一開始開版說板主的那位仁兄
    可以親自開一版,向板主來道個歉~~
    能不要鬧上法院,就儘量不要
    只是那位仁兄,請你趕快向板主道歉吧~~

  • 息息怒火  以和為貴
    我想對方也是出自於善意
    只是猜測錯誤
  • 建議找律師自訴  或是提民事訴訟 

    不然在網路上喇叭一下 

    那些人士不會收斂的
  • 當然是可以告毀損名譽
    但是如果你告輸了
    對方也可以反過來告你
  • 當然可以告
    叫他登報道歉
    跟賠償精神損失
  • 還有開版的版主
    如果你要提出告訴
    你所花費費用的收據最好還存在
    這樣才有辦法打贏
  • 唉阿∼∼不要有人火上加油啊他倆的事..你們也不要火上加油啊..你們可以告訴版主大.(告的程序)但是也不用鼓勵他去告吧!這樣好嗎∼不論是是非非你們要負責嗎?

    這篇是給火上加油的人看的∼
    ↖                                            ↗
  • 火上加油??
    我覺得是殺雞儆猴吧.....
    相信大家都是希望公道得以伸張
  • kumikumiko
    kumikumiko
    給布丁~

    我覺得不是火上加油的問題耶..明明就是那個玫瑰太瞎了..沒有證據直接指控..根本就是數字週刊!這種人要警告一下讓他知道不能亂罵人!
  • 完了我覺得呆會被ㄉ一ㄤ的會是我∼哈哈∼
    我只是希望大家以和為貴啦..被誤當然會很生氣∼誤會他人者的那位其實只要好好道歉就好了嘛...

    其他人就...畢竟大家都不是當事者你說是吧∼
    誰是誰非∼全部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啦!
  • 此言差矣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 建議找律師自訴    或是提民事訴訟   

    不然在網路上喇叭一下   

    那些人士不會收斂的
    ------------------------------------------------

    晚點其他的義工來就會聯絡協會律師。

    我個人的部份是不可能喇叭一下的。
  • 可以啊∼
    不是有人去告過?

    (不是我喔∼我那次沒有說要告!)
  • 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131

    網路誹謗的法律小常識
    愛上網留言的朋友小心囉!
    如果說太多「白目」的話,
    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違法喔!
    想知道怎樣才不會被告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律師  撰

    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莘莘學子而言,多半流連於線上遊戲、BBS站、討論區、家族留言版、MSN、ICQ以及網路聊天室等,在這些提供網友互動的園地裡,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們留言互打「筆戰」,也會看到某些網友們出現較為激烈的言論,甚至於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是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您也許會認為:「反正我只是坐在電腦桌前,沒有人知道我是誰,當個『小白』或『廖北鴨』又不會怎樣!」,但是您可知道,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觸法呢!

    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您可別認為誹謗他人是理所當然的喔!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很常見的,網友們經常會上傳一些關於他人隱私的照片或影片,甚至於會提供連結讓網友們下載,最有名的例子像是「樹德家商援交」、「中原大學頂樓偷拍」、「東海大學偷拍」等,除了觸犯以上的誹謗罪之外,還涉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就目前刑事偵查而言,從上網來源追查使用者,是相當常見的手法,警方對於那些想隱藏在電腦後面偷偷作壞事的人,都能夠一一破解,逮捕歸案。在資訊社會的今天,人們利用網路拓展自己的視野,一不小心也會被網路的誘惑所淹沒,網友們,當您在網路上進行誹謗行為時,請三思而後行! 
    發表於  2005/04/12  03:18  PM 
  • 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h6W7WJAR9J0J:www.boso.com.tw/cgi-bin/show.exe%3Facc%3D1158%26id%3D10931%26begrec%3D1+%22%E7%B6%B2%E8%B7%AF%E8%AA%B9%E8%AC%97%22+%E7%95%99%E8%A8%80+%E4%B8%8D%E5%AF%A6&hl=zh-TW&gl=tw&ct=clnk&cd=2

    2006/4/21  上午  04:22:12  (Msg#  10931)  回覆本文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A.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B.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C.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D.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F.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G.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H.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把網路上面的畫面抓下來~在列印出來~
    要是只是把文字COPY起來貼在WORD裡面就沒用了
    要把完整的資料都留存起來唷~~

    事實上台灣早在5年前就已經有過網路毀謗暱稱這種司法案例了,而被毀謗的網友也獲得勝訴,不過前提是必須是在有註冊制度的bbs.論壇.網路遊戲才行,如果是無須註冊的網路空間則不行,原因很簡單,無須註冊的留言版人人可以自稱JamesBond,但是ptt只能讓一個人註冊這個id


    ===

    po文版主涉及C  所以還是誠心道歉比較好
  • shih-yun

    你把這裡變長了。。。。。。

    =  ="
  • sonoyiyi的話:
    shih-yun

    你把這裡變長了。。。。。。

    =    ="


    ===

    啊哈哈哈~

    忘了  最後提醒版主
    要告也要小心  如果確定要告 
    最後告成成誹謗  也要有被人反告誣告的風險
    要是原po願意道歉  我也希望能不要告最好
    如果你真的沒有募款  又堅持要告 
    勝訴的機率應該滿大的
  • sonoyiyi的話:
    可以啊∼
    不是有人去告過?

    (不是我喔∼我那次沒有說要告!)





    是有啊
    我 怎麼樣
    還有妳
    我跟妳只差在我版上警告無效 直接上法院
    妳直接開版點名 要求道歉

    怎麼樣了嗎  找我貴幹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