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美食咖啡

寵物 / 愛狗人士一起來討論吧!

轉貼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6122610450

大家好

想先請大家幫我解決一個疑惑,我絕得要改善甚至根治現在很多動物被虐待或眼睜睜看在收容所待七天就被殺掉的動物。應該就從立法開始,看問題是如何透過良好的管道來促進這類的法條產生呢?
比如說要找民代、議員或立委,但要找誰,誰比較注重這樣的議題。但問題是他們真的會注意嗎?

我的想法:
1.清查全省所有動物繁殖場。對於種類、數量做全體的統計跟控制。甚至所有繁殖場都收為公家單位,每次繁殖出來的數量都要經過嚴格的控制把關。不可固意任意繁殖作為利益來源。
2.禁止所有私人動物販賣。不可哄抬售價,製造流行。對販賣者做嚴格執法。
3.宣導領養動物。流浪動物之家還有很多可憐的小動物,來領養他們是表現愛心跟現代公民的好方法。
4.繁殖場  到  領養處  到  寵物店  到  個人。
每個轉換環節嚴格規範,所有動向都要記錄。動物到個人的手上都要強制植入晶片。
5.要養動物需有一定限制。飼主的品格、是否有傷害紀錄(不論是人獸),及飼養計畫:包含是否可以提供動物一個良好的環境及溫飽。
6.設立後續研究團隊。定期關心將狗帶回家養的個人。
7.各市中成立地區性的動物關懷中心:可以飼養動物讓地區內的民眾可以親近動物,不能養動物的人也可以在那邊與動物有良好的互動。每個區域都成立,也可以解決流浪動物過多的情況。
8.對於嚴格立法虐待、任意棄養的人:不只罰款,嚴重者得拘役。或安排到各收容去幫忙來折抵。加強對動物之責任感,期望他重燃對動物愛心的熱情
9.監獄等團體社群,都設立動物中心,讓他們可以從飼養動物中學習,也增加動物們被照顧的機會。
10.安樂死的更人道作法:朋友說她看過一部動物安樂死的影片,裡頭極其兇殘,一點也不安樂。我光用聽的就非常難過。我不清楚他們收容所是不是有依照法條規定,要由醫生來執行或在一旁監督安樂死。我相信收容所裡頭絕對是慘絕人寰。更應該另設監察單位,檢查執行的情況是否合法。

第十三條  (宰殺動物應遵行之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這些大概是我初步的想法,但問題就是這些東西要從什麼管道來著手呢?
我相信大家對動物做的一切,都是出自愛心。但是唯有從根本的問題上著手,才可以解決問題。否則動物永遠救不完。希望大家可以繼續奉獻
最重要的事:不要讓任何動物變成無家可歸,讓可以回家的動物回家。不能回家的動物也要有好的照顧。 

大家也可以至奇摩知識回答和討論~~~~
  • 幫忙推~~

    我想有懂得法律的人會對推動法規比較有幫助喔!
  • 你真的很棒 
    有些人養狗卻用不人道的方式對待牠們
    然而台灣卻沒管道可以和國外一樣制止這些人的行為
    雖然我也不知道該怎麼開始做
    如果有需要的話
    請算我一份
  • 我也支持,
    連署....
  • 贊成...
  • 我也贊成  願意連署  如果有需要的話
  • 廢除私人繁殖場!!
    所有繁殖動物須植入晶片!!
  • 支持!!
    領養取代購買
  • to  34
    這並非是出自我的想法~
    我只是無意中在奇摩知識發現的一篇文章....
    覺得很值得推廣以及贊同.所以轉貼到fg來....
    因為我相信在fg�也有許多大大和我們一樣為流浪狗狗的問題煩惱與心疼!!


  • 100%  Agree!!

  • 應該像國外一樣

    規定每隻寵物都要買牌照和植入統一格式晶片(台灣太多不同晶片種類了~一定要統一一種)

    每年更新牌照  並檢查晶片

    寵物店賣寵物也要有牌照

    買寵物時必須檢查飼主家環境是否適合養寵物

    非成年人買寵物必須由法定監護人認同才可購買

    寵物買賣時必須結紮

    繁殖業者必須有牌照  且環境必需通過檢定 

    且明文規定每年繁殖時間和胎次違規者要罰金或徹銷牌照

    惡意遺棄或虐待動物都要受罰金或刑罰


  • 希望真的有這一天
    現階段能有三分之一做到就好了
  • 以現階段來說...
    要政府編列一大筆預算來處理流浪狗貓的問題.....
    我覺得才是最難的!
    讓在在位的政府官員正視這個問題.....真難!
  • 我贊成愛美小美的話,政府官員貪污都來不及了,那還有時間去管這些可憐的小動物呢,如果要他們正視這個問題的話,我們可以學金法尤物2裡的作法丫,來一個大遊行,利用媒體來幫助我們,讓全世界看到原來台灣是一個那麼不重視動物的一個國家,我想為了面子問題應該就會有人重視了吧
  • +1    找民代或議員吧 
    找那種比較有愛心一點的
    或是那種愛博版面的

    我是覺得  做比不做好
    至少我們沒有繼續漠視這種問題
    而且不努力怎麼知道結果呢
  • 或許我們應該往積極的一面思考~
    畢竟還有許多人正視流浪動物的問題!
    就我所知有許多縣巿都有定期的舉辦流浪狗貓的認養活動~只是配套措施目前並不是很健全!
    另一面也要加強教育我們民眾.對於流浪狗貓的認識.並非有血統書的狗.貓才好.....因為這才會衍生出私人繁殖場越來越泛爛..種狗.種貓...可憐的下場!
    希望在高位者可以聽到我們的小聲音~~
  • 自己再來推一下~~~
    希望有更多的人可以來正視流浪貓狗的問題!
    也希望有居高位者可以聽見我們小小的聲音!
  • 我支持!!

    但是前幾天看新聞普查
    台灣人民收入接近高開發國家,道德水準卻逼近低開發國家
    首先要改變的
    可能要從教育開始
  • 最近又看到幾則虐狗以及繁殖場惡意棄養的新聞.
    不禁又讓我想到自己開的這個版∼
    真是心痛這些小動物.
    難道.我們除了在討論區搥胸踲足之外.沒有一點辦法來救救這些可憐的小動物嗎?
  • 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全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二二四三七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一一八四四0號令公布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0七五三0號令公布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五二七八0號令公布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回應...
 返回 美食咖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