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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緊急的問題請懂勞基法的朋友幫幫忙

請問

我在9/4到職,但公司叫我12/4說要把我fire

讓我很生氣,而且公司也沒有在十天前告知我,就突然叫我不用來了,就以不適用來fire我

我有去查過勞基法上面是寫說: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但我剛好是12╱4那天才滿三個月,這樣算是工作有滿三個月以上嗎?還是剛好滿三個月的也算呢?還是不算呢?


請知道的朋友告知我一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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