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 勞委會修法 短期工作定期契約延長至三年
天阿,感覺像賣身契的條約竟然要延長三年.....
感覺台灣現在工作是不是都要簽契約阿,以前簽
契約是怕員工把資料或是技術轉移,現在簽契約
把員工當傭人使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由目前最長一年延長至三年,勞委會認為有助穩定勞僱關係。
勞委會指出,因社會環境變遷,勞務提供走向多元化,目前包括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的短期契約,期限從六個月、九個月至一年不等,不過,有些臨時性工作時間長達一、二年,但因勞基法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僱主擔心違反規定,通常定期契約期滿後,就不再續聘勞工,對取得定期契約工作者較無保障。
勞委會決定修改勞基法,將定期契約期限延長至三年,並要求定期契約訂定後,雇主應以書面載明工作期間及內容,通知勞工。勞委會也重新定義定期契約的工作,主要為短期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繼續性工作,勞委會說明,如果定期契約工作超過三年未報主管機核定者,就可視為有繼續性質,雇主必須以不定期契約方式與勞工約定勞僱關係,包括年資計算、資遣費的訂定等。
勞退新制實施後,定期契約工也可享有雇主提撥的勞退金,不過,定期契約工作因約定是短期性,工作結束,勞工不會享有資遣費。
這項勞基法修正草案仍須再做文字修定,預定下次委員會做確認後,再送行政院。
感覺台灣現在工作是不是都要簽契約阿,以前簽
契約是怕員工把資料或是技術轉移,現在簽契約
把員工當傭人使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由目前最長一年延長至三年,勞委會認為有助穩定勞僱關係。
勞委會指出,因社會環境變遷,勞務提供走向多元化,目前包括短期性、臨時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的短期契約,期限從六個月、九個月至一年不等,不過,有些臨時性工作時間長達一、二年,但因勞基法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性質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僱主擔心違反規定,通常定期契約期滿後,就不再續聘勞工,對取得定期契約工作者較無保障。
勞委會決定修改勞基法,將定期契約期限延長至三年,並要求定期契約訂定後,雇主應以書面載明工作期間及內容,通知勞工。勞委會也重新定義定期契約的工作,主要為短期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繼續性工作,勞委會說明,如果定期契約工作超過三年未報主管機核定者,就可視為有繼續性質,雇主必須以不定期契約方式與勞工約定勞僱關係,包括年資計算、資遣費的訂定等。
勞退新制實施後,定期契約工也可享有雇主提撥的勞退金,不過,定期契約工作因約定是短期性,工作結束,勞工不會享有資遣費。
這項勞基法修正草案仍須再做文字修定,預定下次委員會做確認後,再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