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東和房客"沒有"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中約定"承租人之租金遲繳X月,出租人即可中止租約",則依民法440的規定,房東可以定一個相當的期限(遇不到人就貼在門上),催告房客支付租金,催告未果,此時積欠的租金已達2個月的租額.--------->可以向房客表示中止房屋租賃契約.
2..如果房東和房客有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中約定"承租人之租金遲繳X月,出租人即可中止租約".--------->可以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民法440的規定是任意規定,有約定從約定).
3.房客還有欠租金,可以在中止租約前要求償還租金,如果還是未償還,可以行使"法定留置權"(民法445第1項),亦即可已把房客留在所租房內,且是房客所有的東西把它留下來作為日後拍賣清償租金之用,但這裡要注意有些東西是不能行使留置權的,有些是可以留的,依民法446及447的規定,例如電視機,電冰箱...等等可以搬到你家去,等房客付清再還,不能留置的東西例如工作要用的電腦,電話等級日常生活所用的寢具,牙刷,衣服等.
如果不提擔保或不償還租金就定6個月以上的期限通
知(如存證信函)房客,逾期仍未償還即可聲請法院拍賣.
除非房東有 幾付不能的情況 (房子倒了)
不然只能依照不完全幾付 請求減少價金
租房子 的話 有幾個條件房東可以收回房屋
那時可以要回押金
如果是房客要發動 撤銷的話
只能說小弟才疏學淺沒遇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