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7月、8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九十五年7月、8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特獎
5 0 5 5 3 6 7 3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0 萬元
頭獎
2 7 7 2 0 4 2 1
5 0 5 5 1 2 9 0
5 4 6 2 6 5 8 7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 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千元
五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千元
六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
領
獎
注
意
事
項
1. 領獎期間自 95 年 10 月 6 日起至 96 年 1 月 5 日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4% 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 中四獎、五獎者請向各地郵局;中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中央信託局、三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兌領。
2.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 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所得稅款;同 1 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 1 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5. 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
6. 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規定辦理。
7.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 (02)2396-1651
特獎
5 0 5 5 3 6 7 3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0 萬元
頭獎
2 7 7 2 0 4 2 1
5 0 5 5 1 2 9 0
5 4 6 2 6 5 8 7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 8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 20 萬元
二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萬元
三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萬元
四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4 千元
五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1 千元
六獎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 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 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 2 百元
領
獎
注
意
事
項
1. 領獎期間自 95 年 10 月 6 日起至 96 年 1 月 5 日止,請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 0.4% 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 中四獎、五獎者請向各地郵局;中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及其委託協助代發獎金之中央信託局、三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兌領。
2. 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 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 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所得稅款;同 1 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僅其中 1 張中獎時,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
5. 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
6. 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規定辦理。
7. 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 (02)2396-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