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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散布同居私密 賠30萬  法官要求電郵寄道歉啟事

遇到此等惡質男人      女人勿忘爭取自己權益



記者散布同居私密  賠30萬
  法官要求電郵寄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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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牧群╱台北報導】民視攝影記者葉純豪,兩年前和一名女實習生發生感情糾紛,實習生不滿葉四處造謠兩人同居也發生性關係,自己甚至被民視下令停止實習,要葉賠償六十萬元。台北地院昨判葉須賠償三十萬元,並把道歉啟事以電子郵件寄給新聞部所有同事。 
 
 
 
個人行為民視不回應 
因嚮往記者工作到民視實習,卻因緋聞事件被迫放棄實習機會的女子,現於一家報社當記者,她昨受訪時數度掩面痛哭,她說:「我跟葉絕非男女朋友,他常教我剪接並表示愛意,約我談判時卻在暗巷裡強擁我,但公司長官卻不相信我被欺負還趕我走。」
葉純豪(三十歲)昨則喊冤:「社區警衛可以證明我們同居交往半年多,她經常行蹤不明,我要求分手,想不到被誣指騷擾,為保護自己才向同事說明兩人關係,我一定上訴。」民視新聞部經理胡婉玲表示,該女非公司編制內實習生,此事也屬個人行為,無法回應。
判決指出,這名實習生三年前開始到民視實習,但葉純豪卻在前年六、七月間,至少告訴四名同事,表示自己正與女實習生交往、同居,兩人還發生性關係,社區警衛也認識她。女子遭民視下令不准實習後,告進法院向葉索賠六十萬元,並要他道歉。 

 
 
在巷內企圖強抱女子 
法官傳喚多名民視新聞部員工作證時,員工表示曾聽葉說過與女子同居一事,其中一人還作證,曾目睹葉在巷子裡強抱女子。
法官認為,就算兩人真是情侶,葉也不可散布女子與他同居、有性關係等極私密的事情,且女子非公眾人物,私德與公益無關,加上他的強擁行為造成女子精神痛苦,因此判葉必須賠錢、道歉。 

 
 
遭誹謗如何因應 
◎找聽過流言,或在網頁上看過誹謗內容的人作證。
◎錄下他人誹謗的內容。
◎將誹謗網頁列印或存成電子紀錄檔。
◎報警提出告訴,附帶民事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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