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 遇上爛公司卻無能為力
本人在台中市漢口路四段工作五個月,8/2~8/5因公司採購部門有新案子,就把我調去幫忙,下班後又被告知ㄧ定要留下來加班;公司平常工作時間每天為8.5小時,已經算是超時工作了,加班要加到9點公司才會付加班費,不是做自己份內的工作又要加班,因剛好有事和不想加班就推辭掉;8/5發薪水時公司以七月份工作表現不如預期扣除我七月份薪資2000元,雖然我曾向公司反應要扣錢應當要在月初先和我討論,而不是等我已經做完一個月的工作了才扣我錢,但公司回應是評估你上個月的表現才扣錢,當天下午又跟我說以後的薪資就是都減兩千元,如果沒有辦法接受就請自提辭呈,公司希望妳做到8/10。
這間公司有以下事實:
1.超時工作,一天工作8.5小時,加班要加到9點才會付加班費,並且不供餐。
2.颱風天沒有颱風假,老闆回應:「是我付錢給你們不是政府付錢給你們」,如果颱風假那天沒有去上班就直接扣錢。
3.每個月月底會開月會,時間是晚上7點到9點,在這段期間要自己吃飽,如果你不參加要經老闆核准,不然就扣500元;若批准請假了,也是要扣一點錢以示懲戒。
4.沒有特休,不管工作幾年都沒有,公司的說法是已經有週休二日了所以沒有特休。
5.6%勞退是由員工自己薪水中支付,公司回應因為勞退的錢以後也是用在你們身上,所以由你們自己支出;而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也把薪資單拆成兩張,隱瞞勞退是由員工支付的事實。
6.不會主動開除員工,但會以你的工作表現不佳等理由減你的薪水(特別是你不加班時),之前的小姐都是被這樣對待然後默默離職。
今天到公司談判請他支付我我該得的薪資和積欠我的6%勞退基金,公司表明立場不可能會支付我5個月的6%勞退金,公司知道我會到勞工局申訴,也叫我去申訴,不過就算申訴結果破裂,我也只能不了了之,畢竟為了這一點錢對簿公堂不符合經濟效益,而且我也請不起律師,公司平常和下游廠商常有付款問題的爭議,也很常走法院,以勝訴居多,所以一點也不在乎,公司於是就一副吃定我的樣子。悶啊~
這間公司有以下事實:
1.超時工作,一天工作8.5小時,加班要加到9點才會付加班費,並且不供餐。
2.颱風天沒有颱風假,老闆回應:「是我付錢給你們不是政府付錢給你們」,如果颱風假那天沒有去上班就直接扣錢。
3.每個月月底會開月會,時間是晚上7點到9點,在這段期間要自己吃飽,如果你不參加要經老闆核准,不然就扣500元;若批准請假了,也是要扣一點錢以示懲戒。
4.沒有特休,不管工作幾年都沒有,公司的說法是已經有週休二日了所以沒有特休。
5.6%勞退是由員工自己薪水中支付,公司回應因為勞退的錢以後也是用在你們身上,所以由你們自己支出;而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責任,也把薪資單拆成兩張,隱瞞勞退是由員工支付的事實。
6.不會主動開除員工,但會以你的工作表現不佳等理由減你的薪水(特別是你不加班時),之前的小姐都是被這樣對待然後默默離職。
今天到公司談判請他支付我我該得的薪資和積欠我的6%勞退基金,公司表明立場不可能會支付我5個月的6%勞退金,公司知道我會到勞工局申訴,也叫我去申訴,不過就算申訴結果破裂,我也只能不了了之,畢竟為了這一點錢對簿公堂不符合經濟效益,而且我也請不起律師,公司平常和下游廠商常有付款問題的爭議,也很常走法院,以勝訴居多,所以一點也不在乎,公司於是就一副吃定我的樣子。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