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毀謗侮辱 構成要素及相關

最近FG又發生一些事.....
特地收集一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參考轉貼處:http://www.boso.com.tw/cgi-bin/show.exe?acc=1158&id=10931&begre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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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素:

1.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2.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3.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4.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5.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6.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7.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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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條:

•    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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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台灣早在5年前就已經有過網路毀謗暱稱這種司法案例了,而被毀謗的網友也獲得勝訴,不過前提是必須是在有註冊制度的bbs.論壇.網路遊戲才行,如果是無須註冊的網路空間則不行,原因很簡單,無須註冊的留言版人人可以自稱XXX,但是ptt只能讓一個人註冊這個id,

  • 補充:


    需把網路上面的畫面抓下來~在列印出來~
    要是只是把文字COPY起來貼在WORD裡面就沒用了
  • 那在網路詛咒人家或叫人家去死的!算不算違法呀??
  • 依照最高指導三原則:
    不知道,不清楚,問我爸
    抓到也告不了妳�▽�"
  • 依據所得資料來看:

    沒指名道姓  好像就沒違法...
    或是彼此都是使用未註冊暱稱發言..也不算違法的樣子
    還得在第一時間將"證據"列印保留下來
    (像是信件就保存.留言版畫面就列印...)


    我也不是很清楚....反正網路上不要亂罵人..但是被罵了  要告也好像不是那麼簡單....
  • 我是我!!!
    我是我!!!
    我個人認為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吧,
    也就是說,當遇有糾紛,若與對方溝通不成,
    才去求助法侓.

    在法律之前,
    尚有社會規範及道德.

    於是,
    若一個人在網路上發表傷害別人的言論
    1.道德:若加害人不在乎,晚上也睡得著覺,則道德之規範就無用.
    2.社會規範:因為加害人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時,那種醜惡的面貌並沒有被看到,所以很難由公眾的力量來制裁加害人.(所謂公眾的力量:例如加害人會被排擠)
    3.法律:以上都無用時,真的是最後一道防線了,被害人只好經由法律去解決.

    以上說明,只是想提醒大家,在話出口前(或打字後傳送前),請三思.  一個人在網路上所受的傷害,不會較現實生活中低.  也許有人可以在網路上用文字傷害別人,晚上可以睡得著,也不會被朋友/家人/同事看到自己醜惡的面貌,但,你不一定逃得了法律這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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