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7月1日起電動車禁止上路 違者開罰1200元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對於越來越多的電動体閒車,在馬路上行駛,無法可管,7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新增第32條之1,禁止這類電動車在馬路行駛,違者至少罰1200元。
第32條之1: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本條為新增,立法之用意:道路上已發現相關廠商製造或進口相關動力之器具名為電動休閒車、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等,因該等器具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屬不得行駛於道路之器具,只能在公園、廣場等非道路範圍內使用為運動、休閒等目的,另沙灘摩托車等亦為不得領用汽車牌照之動力載具,為避免該等器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故增列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至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不適用本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