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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刑法後天實施後,可能使總統女婿趙建銘收受藥商回扣案,變成無罪!

新刑法後天實施  醫師不屬公務員  趙建銘若收回扣無罪   
劉鳳琴╱台北報導新修正的刑法後天實施後,可能使總統女婿趙建銘(新聞)被偵辦的收受藥商回扣案,變成無罪!

新修正的刑法是在去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今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相關修法內容,雖讓犯罪的代價更大,但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及公立醫院之人員,卻反而受益;因為新刑法認為這些人員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將他們排除在公務員之外,不再適用刑法貪汙及瀆職罪的規定。

醫師收受紅包  仍違醫事倫理

以總統女婿趙建銘為例,他擔任台大醫院醫師,如果他收受藥商回扣,依現行法會被依貪汙罪論處,但新法施後,若他的行為和採購等職務無關,不產生對價關係,單純的收受回扣或收病患紅包,並不構成犯罪要件。

但是,這樣的修法,並非鼓勵醫師去收受紅包或回扣,因為醫師收受紅包仍違反醫事倫理,會被各界譴責,也可能會被醫院予以行政懲處。

據了解,法務部當初修法的共識是,私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沒有觸法,公立醫院醫師則會被科以貪汙刑責,同樣的行為卻有不同待遇;另外,像私人銀行的行員若有不法侵占客戶金錢行為,觸犯的是刑責較輕的侵占或背信罪,公立銀行行員同樣行為則觸犯貪汙罪,侵害的法益相同,刑責卻有天壤之別,也引發不平爭議。

舉例來說,前台大醫院婦產科醫師謝長堯八十六年間為林姓女病患施行子宮肌瘤切除手術時,結果被控收受林女二萬元紅包與水果禮盒一案,一審曾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

二審時,高院認為無直接證據證明謝收紅包,才將謝判改判無罪。不過七一以後,公立醫院醫師不算公務員,即使醫師拿紅包屬實,也不再構成犯罪。

收回扣有對價  仍涉貪汙瀆職

因新修正的公務員定義,類型有三種,也不能一概而定,而是依具體個案。例如公立醫院醫師如受衛生署委託執行跟公權力有關的職務,則其收受賄賂就有貪汙的適用;或醫師收藥商回扣,卻執行採購業務,與收回扣有對價關係,還是構成貪汙瀆職罪責。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公營銀行,因其從事的工作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也被排除公務員適用範圍。

依現行法規定,公營事業人員違法放貸、違法採購等行為,會被依收賄或圖利等貪汙罪判五年以上的重刑;新制施行改以背信罪論處,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就差很多。 
  • "可能"...
    所以說只是"可能"
    沒確定啊
  • 可是收回扣的當時新法還沒正式施行
    也就是說犯案時還是施行舊法
    所以是不是應該以當時的法律定罪呢

    懂法律的人可不可以說說看
  • 現行新修正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因此現行新修正刑法已將國營事業人員、醫師、教師排除在刑法公務員處罰範圍內。這點應該沒有什麼疑問!不過新修正刑法也廢除了牽連犯、連續犯等施行以久且不合時宜的法條。也就就是未來是一罪一罰!而且最重刑期可累積至三十年!
  • 真偉大的話:
    現行新修正刑法第二條「......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為什麼法律是用來保護罪犯的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如果要懲罰犯罪者不是應該要
    適用最  不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所以安份守己的小老百姓只好自求多福了
  • 我生氣

    (剛剛忘了說)
  • 那就是說非公務員都可收回扣囉  !!

    那.....
    醫生,業務,  總務,  採購......等等相關可撈油水職務的人
    大家一起來大A特A囉!!
  • 如果這個法令真的要實施
    不就代表這個社會贊成所有的醫生都可以收回扣
    以後不就都要拿紅包給醫生
    醫生才願意幫病人看病才願意幫病人開刀了嗎
    怎麼有點在走回頭路的感覺啊....
  • 法律是保護~壞人
    法律是保護~有錢人
  • 我雖然不太了解刑法,但是也看過FG的水水們聊過相關話題,
    感覺上現在不管殺人放火,或是強盜搶劫,都不會被判死刑,
    甚至只要有關金錢如內線交易或是回扣之類的金錢貪污也沒啥大不了的,
    我覺得現在犯法好像不是什ㄇ蓋嚴重的事情,我不知道我這樣想有錯誤ㄇ??  ╮(╯_╰)╭
  • 嗯..趙建銘的問題不在回扣..
  • 為什麼法律是用來保護罪犯的
    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如果要懲罰犯罪者不是應該要
    適用最    不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所以安份守己的小老百姓只好自求多福了
    ------------------
    法律就是保護壞人的
    刑法基於謙抑性及人性化的考量(默...)
    對於行為人儘量採取較輕微的手段
    因為不可能用最不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無論從舊或從新,簡單的說就是從輕主義
    現在連絕對死刑也廢除了
  • 但他是在7/1以前收的回扣    應該還是要入罪吧!

    這條法律應該再訂詳細一點

    以往犯罪的人    難道就不了了之了嗎???




  • FanFan的話:
    法律是保護~壞人
    法律是保護~有錢人
    ===================
    嗯哼..我也是這麼覺得
    法律是讓壞人和有錢人鑽漏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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