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安法令的問題??
法令: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十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
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
我想問的是[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不是就要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了,為什麼還要如此規定呢????
第十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
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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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不是就要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了,為什麼還要如此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