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藥的話:
我覺得 羈押不合理 雖然說他的嫌疑很大
但缺乏直接證據李泰安確實犯案的情況之下
就失去羈押的正當性
光憑人證就將他定罪 這樣就太過牽強
大家自己想好了 事隔2個多月前的事情
現在要你回想起 2個多月前你搭了捷運或公車上
究竟有哪些人 哪些面孔 你會記得嗎???
光是那天早餐 中餐 晚餐 吃了什麼
我看起碼有9成以上的人根本想不起來
而且事隔多月 人的記憶愈來愈淡
有可能記憶出錯 或是被外界所誤導牽引
人證的供詞是不足採信的
還有檢查官是女性 有先入為主 有罪推定的思想
再加入與陳氏紅琛同為女性 檢察官感同身受
所以認定被告李泰安大概是有罪時
想要保持一個中立的角色 在事實上是不容易的
沒有證據 就不應該逮人
即時犯罪嫌疑重大 也要講求證據 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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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大家冷靜思考勿受檢警亂搞
這整個事件,其實只能用檢警無能,吳英昭檢查總長?他不是請辭了嗎?有點干擾辦案的嫌疑ㄝ。
還有檢警大動作逼迫法院作出逼人入罪的感受!
不管李泰安有罪無罪,都不能夠以有罪堆定來辦理,尤其市缺乏直接證據的檢調機關,這是一個很好的法律教材,如同趙建銘的事件一樣。
平常百姓可以由兩件官司當中,分辨中平民跟皇親國戚面對司法的不公平嗎?
案別 李泰安 駙馬
檢察別 由死人身上證據 直接證人與直接證據
間接推定有罪 皆有
行動別 搜索李家住宅 已羈押卻未搜索民生
官邸半次(過們不入)
竟然還允許特勤搬
遷物品(跟本就是放縱)
很多動作可以讓人民看清楚,所謂的司法是為有權有勢的人所執行的,有沒有人權跟濫用司法,其實在這兩個案件上可以分辯一清二楚。
分辨是非..有罪無罪仍需要完整的證據來證明
別讓積非成是的司法機關誤導了 讓庶民跟王子一樣待遇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