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各為大大幫我做個問卷

以下議題是我在學校修的一門課的作業

要去採訪許多人

想放到這邊來          請各位大大撥個時間說說你們的看法

謝謝ㄛ


通姦罪的法率歸定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別人通姦者,處一以下有期徒刑,其通姦者亦同。所謂通姦者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合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合姦,本罪之要件有二:一、本罪之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須有與他人合姦之行為,  針對一年以下刑期,法  官很有可能判緩刑或易科罰金,在台彎是可以因為通姦罪而與配偶離婚,相較於美國,則是沒有通姦罪的規定,而我國法律不但將離婚的理由規定於民法之中,更是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予以刑法上的苛責,時至今日,婚姻是在雙方自由戀愛的狀態下結合,這樣的條文規定,其存在的必要之餘確實發人醒思。

以下是與此議提鄉關之訪談題目

法律規定已婚的一方若犯了通姦罪,必須要有執法人員〈如警察〉在場做證才可以成立,對於此點,你認為是有必要的,還是只要有相關證據即可成立通姦罪?原因為何?

某些先進國家,在法律上沒有通姦罪〈如美國〉,那麼關於我國之通姦罪是否有除罪化的必要?原因為何?
除罪化:指將此罪名刪除

在美國是採取單願離婚制,而台灣是採裁判離婚制,於此是否有修法的必要?
單願離婚:夫妻中,任合一方都可到法院訴請離婚,不須任合理由也不須對方同意
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夫妻一方要離婚,令一方不同意時,法律訂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理由,讓要離婚之一方可就這些原因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了婚的人是否只能跟配偶發生關係?原因為何?

法律的介入真能挽回一段沒有愛情的婚姻嗎?


  • 一、不回答第一項,因為我認為通姦應該除罪化。

    二、認為通姦應該除罪化,要是伴侶不忠誠,離婚就是了,大不了把他的錢都挖過來,要他甚至第三者去坐牢我覺得太誇張。而且有些元配是只告第三者不告老公的,這樣未免本末倒置,我覺得錯只錯在出軌的人身上。要是伴侶對你一心一意,第三者要如何破壞你的家庭?

    三、覺得應該採單願離婚制,不想在一起了硬要規定兩個人在一起只會讓大家都痛苦,而且有些離婚原因是很難證明的,比如精神虐待、個性不合、生活習慣無法接受、婆媳問題等等

    四、結了婚的人應該只能和配偶發生關係,如果很愛一個人想要兩人永遠在一起,忠誠就是最基本的條件,但是不應該由法律來約束。

    五、法律只能保障離婚雙方的權益(贍養費等),無法強迫使人忠誠。
  • 1.沒必要,證據都講明了還必要無能的警察呢?

    2.不必要刪除,本來就該對自己的老公老婆負責
    不然結婚作什麼?

    3.有修法的必要,單方面想離婚這段婚姻就維持不下去
    又何必要大家一起受苦

    4.因為忠貞

    5.無法挽回
  • 猴兒        白羽毛謝謝ㄛ



  • 再推推

  • 法律規定已婚的一方若犯了通姦罪,必須要有執法人員〈如警察〉在場做證才可以成立,對於此點,你認為是有必要的,還是只要有相關證據即可成立通姦罪?原因為何?

    =>  有證據就夠了吧..


    某些先進國家,在法律上沒有通姦罪〈如美國〉,那麼關於我國之通姦罪是否有除罪化的必要?原因為何?
    除罪化:指將此罪名刪除

    =>  那是因為美國人喜歡私下解決;  更何況假如這樣有罪,  那我們還需要槍跟硫酸做什麼?


    在美國是採取單願離婚制,而台灣是採裁判離婚制,於此是否有修法的必要?
    單願離婚:夫妻中,任合一方都可到法院訴請離婚,不須任合理由也不須對方同意
    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夫妻一方要離婚,令一方不同意時,法律訂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理由,讓要離婚之一方可就這些原因向法院提起訴訟

    =>  應改為單方即可,  很多家暴例子都是有問題的一方不願離婚,  但也不願改善.


    結了婚的人是否只能跟配偶發生關係?原因為何?

    =>  應該改為配偶和手.


    法律的介入真能挽回一段沒有愛情的婚姻嗎?

    =>  不可能,  感情不在了就不在了,  綁在那邊也沒用,  不是嗎?
  • 一--有證據就好啦就不需要警察了吧!!--

    二--我覺得可以移除既然結婚了!!就表示要自己負責自己的行為才對--

    三--採取單願離婚會比較好吧!!其一方都不想繼續婚姻關係了!!為啥勉強勒--

    四--是因為這是對另方忠貞的證明吧!!--

    五--不能法律還沒那麼偉大吧!!沒了愛還會幸福嗎--


  • 以下是與此議提鄉關之訪談題目

    法律規定已婚的一方若犯了通姦罪,必須要有執法人員〈如警察〉在場做證才可以成立,對於此點,你認為是有必要的,還是只要有相關證據即可成立通姦罪?原因為何?

    *有相關證據即可,除非政府設立專門配合的執法人員,要不然太浪費政府人力



    某些先進國家,在法律上沒有通姦罪〈如美國〉,那麼關於我國之通姦罪是否有除罪化的必要?原因為何?
    除罪化:指將此罪名刪除

    *沒有必要!結婚有正式的證書,就該有相對的通姦的法則


    在美國是採取單願離婚制,而台灣是採裁判離婚制,於此是否有修法的必要?
    單願離婚:夫妻中,任合一方都可到法院訴請離婚,不須任合理由也不須對方同意
    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夫妻一方要離婚,令一方不同意時,法律訂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理由,讓要離婚之一方可就這些原因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必要!



    結了婚的人是否只能跟配偶發生關係?原因為何?

    *否!這是道德良知上的問題。抓得到才是法律問題。


    法律的介入真能挽回一段沒有愛情的婚姻嗎?

    *當然不行。出題者在想什麼?
  • Daci*~

    莎莎大王

    米鼠

    謝謝你們的回答嚕
  • A. 
    執法人員〈如警察〉在場做證才可以成立?
    然後拍成DVD販售嗎? 
    只要有相關物證就可成立啦!!

    B.
    應該更名成為"破壞婚姻罪"之一

    C.
    應該可以參照英國一九六九年離婚修正法吧

    D.
    法律上是!!  道德上也是!!  動物科學上不是!!

    E.
    法律的介入真能挽回一個說是沒有A錢的第一家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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