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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簽婚前契約嗎??

我的一個女性朋友要結婚了,她的老公比她有錢,她一個月薪水大約4-5萬,她老公有20多萬,還有BMW和房子。只是他們也沒有討論婚後男方要給女方多少家用,女方偷偷告訴我,她想叫男的簽婚前契約,先變心的人要把一半財產送給對方,這根本是窮人保障條款嘛!
  • 會簽
    而且我跟未婚夫早就談好相關內容了
    很多事情分清楚一點比較好
    省得日後煩憂
  • 我會簽婚前契約,但是,要站在平等的原則上

    而且~契約裡面應該要詳述婚後生活
    比如,家事的分配,帶孩子,家庭收入的分配,家中資產規誰處理...等等等

    我是不會簽一面倒的合約,我也不會請律師擬一個一面倒,只對單方有利的合約。
  • xxxxx
    xxxxx
    在台灣此約無效
  • 先小人後君子吧!
    簽也是好的,至少不用不踏實的在一起
  • 除非條約內容跟王世鈞與洪小蕾的一樣,我就簽!
  • 就因為沒討論到家用問題    所以想說要簽嗎
    我覺得奇怪    雙方結婚相互信任
    有什麼就坦白說出自己想法討論唄
  • 你會簽婚前契約嗎??

              不.會

    要簽到婚前契約才想結的婚~我個人是覺得沒有結的必要.

    婚姻是建立在坦誠互信之上,很在意生活費的話講清楚說

    明白,溝通不成也得不到共識的話~那就看有沒有人要

    妥協,不然就來個一拍兩散吧.免得再誕生一對怨偶.=    ="

    硬是拿著一張合約要對方"履行契約",我個人會覺得~

    那不是一個"婚姻",而是一場"交易".~  ~"

    當然∼我想...有利可圖的事.....

    有的人是一點都不會在意是否會被看成是"交易"的.^^""



  • 台灣還沒有這股風潮吧
    除非要嫁的對象是林百里那一類的超大戶
    千萬別電影啦電視啦看太多去搞這個
  • 台灣這東西有用嗎???
    感覺簽這個不管保障的是哪一方...
    好像都是為日後的離婚在鋪路..=  = 
  • 其實簽了對彼此都有保障
    但真的要建立在公平原則
    也不用怕有萬一彼此"花不清"
    大家當然都希望有些條款不要用上
    但就算結婚也不能保證事事都如想像美好
    真的沒法律效力嗎
  •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  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
    (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
    (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
    (十)其他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  其他: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元。

    十、特約事項:
    □  戒除不良習慣:酗酒、吸毒、賭博……….
    □  其他: 

    立約人:

    男方:

  • 婚前契約!?  上面的參考一下吧 

    訂約是可以~雙方親簽後,還要拿去公證才有效喔

    且有效的前提是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事實上一段婚姻走了樣  感情變了質  寫在多都是屁話一張

    真的走到離婚的階段  重點是  贍養費  監護權  財產歸屬跟到底可不可以離的了婚而已

    婚前契約的法律效力  還尚待認證勒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再講這種家庭問題的諺語

    還不如眼睛睜大點  婚前看清楚    俗話說  男怕入錯行  女怕嫁錯郎    一點都沒錯
  • 要看比較有錢的那一方肯不肯牽..
  • 你會簽婚前契約嗎??

                        不.會

    要簽到婚前契約才想結的婚~我個人是覺得沒有結的必要.

    婚姻是建立在坦誠互信之上,很在意生活費的話講清楚說

    明白,溝通不成也得不到共識的話~那就看有沒有人要

    妥協,不然就來個一拍兩散吧.免得再誕生一對怨偶.=        ="

    硬是拿著一張合約要對方"履行契約",我個人會覺得~

    那不是一個"婚姻",而是一場"交易".~    ~"

    當然∼我想...有利可圖的事.....

    有的人是一點都不會在意是否會被看成是"交易"的.^^""


    ~~~~~~~~~~~~~~~~
    +1
  • 不會~
    因為我和我老公都沒有什麼錢~呵呵~
  • 簽那個會先另一伴很不好意思吧...........
  • 是可以讓婚前協議書有效的: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有可能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還有其他資料在這裡喔!
    http://www.fashionguide.com.tw/Forum/MsgL.asp?BoardNum=4&LinkTo=GroupTopicL&TopicNum=12797&Absolute=1
  • 契約只要一項就好
    假使對方外遇
    財產立即轉移歸屬給元配
    這點較重要
  • 雙方的約定

    到最後還是沒有用!?

    每個人會依照自己所喜好的生活方式

    但如果連該有的尊重都沒有

    當初結婚變成一種欺騙的謊言
  • xxxxx的話:
    在台灣此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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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對她們來說好像無所謂
    白忙一場
    好好經營婚姻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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