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會計真糟糕,這麼重要的會計例行稅務工作忘了作...建議換個會計或是委託事務所處理外帳稅務部分才好!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未依照第九十二條規定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給付各個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繳稅額資料,填具申報書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者,處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另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不過現在有個規定妳可以參考
依我的經驗來看--補申報,要看每個稽徵所的做法,有些想你有補報,就不罰了,但現在很多稅務員都很年輕都照規定做事,所以會被罰的機率很高,建議詢問一下當地扣繳所得稅課的人會怎麼罰再考慮要不要補報!?
而二日百分之一的罰鍰是一定的,因為扣繳繳款書上寫的明明白白!不過現在有個規定妳可以參考看看,就是每次給付給個人所得之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扣繳!
意思是租賃假設每月報19000元*10%=1900之扣繳稅額,是不用每月扣繳給國稅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