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當時有住院嗎?若只有門診不需經過公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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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東森新聞報
記者蔣文宜╱台北報導 2006-01-04
大陸就醫5日以上者 健保局:未來需經公證程序方可核退
根據中央健保局最新公告,對於國人在中國大陸因緊急或不可預期的傷病
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案件,規定的證明文書(包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費用明細、診斷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必須經過大陸辦理公證,回到國內再到
海基會驗證後,最後至各轄區健保分局辦理核退,初期先從住院5日(含)以上
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執行,預定自95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實施辦理
中央健保局醫務管理處科長林寶鳳表示,以往只要檢附大陸地區醫師診斷書、
費用收據、明細,即可回台辦理核退,現在為嚴格把關,因此凡在大陸住院5日
(含)以上自墊醫療費用者,必須經過大陸公證確認後,之後公證處會將公證後的
文書正本給保險對象,副本送達海基會,民眾回國後再到海基會做證副本比對確認,
便可以到健保局分局辦理核退。
林寶鳳指出,全民健保核退的金額仍有上限規定,依照最新醫學中心訂出的上限,
分別為門診1312元、急診2161元及住院(每日)6339元,若未超過即核實退費。
民眾返國後可於就醫日或住院出院日的6個月內申請核退,逾期不予受理。
林寶鳳強調,並非住院花費的所有項目皆可核退,根據健保法第39條規定,
包括膳食費、指定醫師費、特別護士費用等等,皆不在核退业务内
發布日期:095.01.03
有關在大陸地區之文書公證,及在國內海基會文書驗證手續,保險對象可向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
(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電話:02-27134726 網址:http://www.sef.org.tw),或該會中區
服務處(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電話:04-22548108)或南區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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