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團結起來(轉貼)

遠X電收公司帶頭違法憑什麼要我們用ETC?
在交通部、立法委員、消基會、遠X電收公司、網路郵件、媒體與輿論的沸沸揚揚  狀況
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終於要在2月10日下午2時開通了。但環顧各項不同的意見後,大家似乎都忽略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ETC)的「實際法源」在哪裡?根據立法院的資料紀錄,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去年(94年)11月21日,即已通過了一  條主決議,主決議的內容是要求交通部應先訂定國道電子收費法,完整規範民眾(消費者)與遠X電收公司、交通部等三方權利義務關係後,以釐清未來可能發生問題後的責任歸屬。並要求在國道電子收費法立法前,遠X電收公司不得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商業直銷行為。但從遠X電收公司一連串的實際銷售行為來看,如:信用卡綁OBU、e通卡僅能由遠東銀行及台新銀行發行、到特定地點才能安裝OBU、e通卡核卡後還有刷卡限制…等極不合理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商業行銷行為,已明顯違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決議。況且,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約在七年多前,交通部就曾經與中華電信、精業公司  及奧地利商EFCON公司共同發展及測試紅外線收費系統的可行性,但在五年多前,交通部正式放棄紅外線系統,轉由BOT的模式發包。但怎麼也沒想到,遠X電收公司夾  著「遠、東、精、神」(遠東公司、東元公司、精業公司、神通公司)的夢幻組合優勢,卻還是選擇了奧地利商EFCON公司的紅外線系統,彷彿是鳳凰配烏鴉,跌破了一堆專家的眼鏡。再配合評審委員有收受「仿畫」的事件發生及政府單位一路強力
護航遠X電收公司的態度來看,除了凸顯相關廠商過去「深耕」國內政界及學界的努力外,也更難說服民眾遠通電收公司沒有運用不正當手段來取得標案的合理性。
既然遠X電收公司可能運用不正當手段得標在先,其商業行銷行為又明顯違反公平  交易法,且又沒有准許國道電子收費的「實際法源」,那我們民眾為什麼要被迫接受
ETC?為什麼要被迫讓出兩個收費車道給極少數(不到2%)的人?為什麼要被迫接受購買昂貴的OBU?為什麼要被迫繳交OBU的安裝費?為什麼要被迫多辦一張e通卡,還要被
迫繳交200元的押金?為什麼每次儲值還要被迫繳交7元的帳戶處理費?為什麼誤闖車道沒有補繳費用的機制,還要被迫繳交3,000~6,000元的罰金?為什麼要被迫接受遠通電收公司類似強盜的做法?為什麼要被迫接受遠X電收公司大賺黑心錢的做法?為什麼要被迫接受遠X電收公司利用ETC公共資源來綁信用卡的做法?再告訴各位一點,當初總共有7個團隊同時競標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案(ETC案),其中至少有五個團隊的OBU是免費提供給民眾使用的,但為什麼這些團隊都沒有出線,反而是遠X電收公司得標?因為評審項目的評分設計(總分3,000分)有很大的問題,「使用民眾負擔」這一項評分佔150分,民眾負擔越低者分數越高;而「政府手續費」這一項評分卻佔300分,政府手續費越低者分數越高;總分最高者得標。換句話說,遠X電收公司就是靠「搜括民酯,替國家賺錢」(提高民眾負擔,降低政府手續費),來擊敗其他團隊的。這一點,沒人告訴你(妳)吧!我們加值的「e通電子錢」不是加值後就可終身使用的。在e通卡約定條款的第二條第2項註明「『e通電子錢』消費期限為卡面效期加一年」,意思是我們加值的「e通電子錢」是有使用期限的,若我們民眾一次將1,000元存入「e通電子錢」,但僅付了240元的通行費,在些許年後(超過使用期限後),剩下的760  元就變成遠X電收公司及政府的了。你(妳)還要用遠X電收公司的ETC嗎?你(妳)還會當冤大頭去裝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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