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認為年終獎金或紅利都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不過,由於勞資雙方所訂定勞動契約內容的不同,有可能會影響到年終獎金或紅利究竟是否具有工資性質的認定,不能完全一概認為年終獎金或紅利皆不屬於工資
例如,勞動契約中若記載每年發給工資15個月,並附記三個月屬於工資的年終獎金或紅利,勞工於年終時當然有權向雇主請求加發三個月的工資
若雇主雖僅約定工資部分每年發給十二個月,但就年終獎金或紅利部分雇主卻另有言明每年發3個月者,則該年終獎金或紅利雖未必即能視為工資的一部分,但是因雇主有允諾每年發給3個月的勞動條件,當然成為勞資雙方合意的勞動契約內容
不過,如果雇主只有言明將會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卻沒有事先約定發給若干個月時,雖然勞基法有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餘,除繳納稅損,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因為雇主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並非強制規定,若雇主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發現沒有盈餘時,勞工可能就無法請求雇主依契約約定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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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勞工局的網站上看到的!!
Q1如果有"允諾"是否就是對勞工比較有利呢??
Q2我和我的惡老闆並沒有所謂的"勞動契約".那又該如何認定他有答應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