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有補假耶!
95元旦及農曆春節假期遇星期例假日時,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但依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者,依9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5-12-30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之紀念日、第2項之勞動節日及第3項之春節、民族節日、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前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釋在案。民國95年的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指定應放假之1月2日)及農曆春節假期(1月29日至31日)如適逢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星期例假日,則翌日應補假一日。
事業單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予勞工放假;民國95年之開國紀念日(1月1日)以及農曆春節假期(1月29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規定之例假日時,均應於假期後之翌日(即95年1月3日及95年2月1日)補假一日。
事業單位依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辦法者,則依人事行政局發布之9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規定辦理。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5-12-30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之紀念日、第2項之勞動節日及第3項之春節、民族節日、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前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66675號函釋在案。民國95年的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指定應放假之1月2日)及農曆春節假期(1月29日至31日)如適逢勞基法第36條所定之星期例假日,則翌日應補假一日。
事業單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予勞工放假;民國95年之開國紀念日(1月1日)以及農曆春節假期(1月29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規定之例假日時,均應於假期後之翌日(即95年1月3日及95年2月1日)補假一日。
事業單位依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辦法者,則依人事行政局發布之9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