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咧~~有網友恐嚇我耶!!

這是留言內容:
  fuck123   時間:  2005/11/22  下午  08:18:20   
 

我看到你的臉蛋啦
我認識你呀
我就住你家附近
看你平常講話那麼賤的模樣
一定很欠操
我會找機會跟幾個兄弟好好的滿足你的
滿足你的後面嘴巴還有下面
但是你臉太醜了  我會找塊布沾濕
蓋住你的臉  不然太傷眼了
記住  我們在享用你時  你要好好配合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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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這是否有觸犯法律呢?

恐嚇、毀謗?

請版主嚴厲懲處這樣的網友!
  • 會不會太離譜了=  =

    怎麼會有人這麼無聊

  • 天啊好可怕!!!!!!
    怎麼會收到這種留言?!
  • 254654
    254654
    叫版主幫你處理吧~~查出他的UID
    然後你去報警
    抱網路警察~~可以查ㄉ到
    以前我同學天堂帳號被盜
    那個人再網咖盜的~~也是被抓到
    抓他吧
  • 好噁心喔!!真的很恐怖耶!!
    快點把他繩之以法  心理變態

  • 好恐佈哦


    怎麼這樣留言呀

    又沒氾到他還出口淫穢
  • 真過份...
  • 看他的流言應該是女生
  • 太可怕
    變態
    一定要把他揪出來
  • 哇咧~~
    請版主調查!!

    怎麼這年頭肖仔那麼多...
  • 我覺得fuck123  好像是變態耶

    他之前就發過一些文章,結果被刪掉了

    anyway....我幫你看過恐嚇罪的資料

    你自己可以評估看看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訴諸於法,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將加殺害,則應成立本罪。 
    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從一重處斷)。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則應成立「毀損罪」。不另成立本罪。
  • 45464
    45464
    真正的黑道
    講話才不會這樣
    而且
    誰要犯罪還先警告對方的阿
    當然是要做的神不知鬼不覺
    真正的黑道
    是很低掉的
    低掉到很可怕
  • 天啊~太過份了吧@@
  • 又一個沒大腦的廢物....
  • 報警抓他拉.不然你現在走在路上.可能會一直想著這件事.所以還是把他揪出來吧
  • 謝謝各位~~

    我想我真的會去報警

    那我想請問

    是否請版主查出他的UID,然後影印該留言網頁上來,拿去警察局報案呢?←還是直接跟網路警察聯絡?

    我想他這篇留言已經觸犯恐嚇和毀謗罪嫌了吧!

    只是毀謗這個有點難以界定,因為他是在我的個人留言板上留言,並不是公開留言。

    那這樣毀謗是否無法成立呢?

    請FG上懂法律的網友們幫我看一下喔!
  • 找到了找到了,網路恐嚇
    ============================================
    妨害名譽:
      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等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這種行為以在網路上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一夜情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案例最多。上網冒用他人名義張貼信件,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散佈不實流言妨害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被害處理方法

    由於網路犯罪具有匿名性、智慧性、普遍性、偵查困難及犯罪客體多樣化的特性,網路科技犯罪之偵查、蒐證均需使用高科技之工具與設備,受害之後相關被害證據被害人儘量蒐集後報警處理。


    線上遊戲詐騙案件:一旦發現被害,應於第一時間向所屬線上遊戲公司索取遊戲歷程報警處理,如果被害人能迅速提供包括遊戲帳號、登入遊戲的伺服器名稱、使用人物角色ID名稱、案發當時上網時間、地點,以依遊戲歷程所填具的被害時間、遭詐欺或竊盜的經過情形、損失的虛擬寶物名稱、數量,將有助警方迅速破案。

    http://www.cpc.mcu.edu.tw/temp_active/%BA%F4%B8%F4%A5%C7%B8o%B0%D1%A6%D2%B8%EA%AE%C6.htm
  • 好變態的人!
    一定要給他好看!
  • 好可怕...Are  you  ok??
  • 4135
    4135
    push
  • TO漂漂小米,

    報案了嗎??跟版主說了嗎??

    我真想知道他是誰,也許有本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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