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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三個簡單的問題!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 

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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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申明: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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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規則,且有把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          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沒有任何事情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  50%錯50%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行人穿越道前後  20公尺  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  50%錯50%賠一半

  •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  20公尺  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
    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 
    把快車道的你嚇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 
    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
    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
    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
    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
    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
    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
    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
    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
    再來賠我
    再貼幾百萬結案
    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 
    等公車轉彎
    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
    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
    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 
    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
  • 這是我剛收到的E-mail...
    給大家參考參考
  • 好可怕喔
    我還是繼續騎歐都拜好了....

    ><
  • 好文。

    看來價值觀在不同地方,解釋會不同的。

    我不開車的,小黑騎騎就好了,東方民

    族的道德,還不行啦!



  • 好文,這也是我一直想不透的法律問題,在國外,我們行人真的"行"得很小心守法
    而台灣,真是行人最大~~~~~無法無天
  • 謝謝!!

    以後開車要更小心∼

    行人最大啊
  • 可以了解以上水水開車遇到的困擾

    我是個行人~~
    當我走在人行道上時,隨時要"禮讓"後方叭你的機車和腳踏車,
    當我綠燈要穿越斑馬線前,要先"禮讓"一些急著要轉彎的車輛~~~


    有次在國外,
    我要經過一個停車場出口  剛好有車子要開出來
    當我習慣性的停下腳步等車先通過時
    那車子立刻停了下來示意讓我先走

    在台灣,
    最大的不是行人,也不是開車的人,
    而是那些只顧自己,不顧別人的人~~~最大!


  • 我終於明白有次朋友出車禍
    警察為何會對我朋友說一句話
    "又不是子彈    你怎麼會閃不開呢"
    ====
    換言之  法官和警察都是以"應注意而未注意"衍生

    下次找他們去拍"駭客任務"  台灣篇好了..

    看見跟閃開...不一定有關吧.
  • 以上三案例
    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
    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   
    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
    這就是刑法上所謂的”客觀歸責論”
    駕駛人正常開車,行人違規,
    若發生意外,
    責任並不能完全歸咎在駕駛身上,
    行人自己本身也有責任。


    台灣的審判方法應該要有所改進才是,要學學先進國家啊
    不能只用因果來判斷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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