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別做那種噁心了事情...拜託

    缺錢就用正當管道去賺

  • >"<
    >"<
    看不到回文耶...

  • 是穿過還是沒穿過ㄚ  ??

  • 一定是想問穿過的
  • 沒穿過的當然沒犯法
    有穿過的應該會被撤掉吧

  • 穿過的就犯法吧
  • 為什麼賣穿過的會犯法啊?
  • 內褲也算違禁品嗎?
  • 二手包犯法嗎?
    那"二手內褲"為何犯法?
  • 如果是販賣使用過的就是犯法
    想學之前日本妹販賣給老頭子  ?賺取零用錢?


    因為你提到缺錢  ~"~

    如果是販賣全新的  不犯法阿!!
  • 賣二手內褲犯哪條法啊~真好奇
  • 十七歲的邱姓高中女生在網路上販賣自己穿用過的內褲、衛生棉及所謂的「愛液」,還有攬客優惠,只要消費滿千元,就給顧客一支電話,可以打過去跟她進行「電話性愛」,說些淫聲浪語滿足對方,被警方函送法辦。

    邱姓少女說,她不知道賣「原味內褲」犯法,還詢問員警「不能賣二手衣物嗎?」警方告訴她,單純販賣內衣褲,當然不犯法,賣「原味內褲」依現行法令也無法可罰,但是在網路上散布、販售猥褻的文字、物品,就構成犯罪。

    警方認為,邱姓少女在網路聊天室的留言充斥「電愛」、「當面脫送」等曖昧字眼,涉嫌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等規定,偵訊後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邱姓少女被警方約出逮捕後強調是為了賺錢,原本上網是要找工作,後來發現好多人都在賣這些「原味內褲」,才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跟著賣,結果就被查獲。

    警方昨天網路巡邏時,發現暱稱「小揪」的女子留言說,她的三圍是「36D、28、36」,販賣「原味內褲」、胸罩、泡泡襪及用過的衛生棉、護墊,甚至還有所謂的「愛液」,強調可以當場脫送,標價從三百元到一千元不等。

    警方佯裝客人與小揪聯繫,表示要買一條原味內褲,前晚和她約在台北縣永和市成功路交易。邱姓女生赴約時穿著輕便,警方和她攀談,她明白表示「要賣的內褲現在穿在身上,可以找個地方脫給你」,當場被逮。

    警方發現邱姓女生為了拉客,在留言版上特別註明,只要買滿超過一千元,就能獲得價值五百元的免費電愛。進一步詢問後,邱女表示她會把自己的手機留給客人,然後他們再打過來和她聊些「有顏色的」。

    少女的交易紀錄,顯示她已賣出十餘件內褲,但她表示,這是為取信買家,暗中請朋友幫忙「灌水」的,強調自己從本月初開賣以來,其實只成功交易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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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接近的法條應該是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但是條文內容沒有相關規定。
    2.刑法--第十六章之一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但是條文引用有爭議。

  • 猥褻罪
  • CoNTeSs的話:
    .....賣「原味內褲」依現行法令也無法可罰,但是在網路上散布、販售猥褻的文字、物品,就構成犯罪---



    所以重點是有沒有猥褻的文字吧...如果加味內褲算猥褻物品的話,那我們每位小姐都穿猥褻物品上街,賣內衣模特兒更是公然猥褻,這樣邏輯不通的
  • 只要買滿超過一千元,就能獲得價值五百元的免費電愛

    哈哈...  價值5佰塊是他自己訂的嗎?
  • to  水仙不開花

    沒錯~~
    現法是這樣規範沒錯
    法條現在也都有爭議

    我剛剛有誤導了?

    SRY~



  • re    CoNTeSs:
    沒有    我只是照你貼的新聞解釋
    就像之前大街上強吻法官說是"國際禮儀      不算猥褻"的話
    販賣原味內褲應該也不算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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