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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問)賣方己交貨,但買方遲遲不付錢~該怎辨?

@@~

我將我家舊車賣給同事,因為是同事,所以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想說同事應該不會惡劣到放我鴿子,沒想到交出車子後,都己經快二個月了,對方遲遲不付錢,並用各種理由拖延應付我~~~~~~(車主仍是我,並未過戶,但車子在對方那裡了)

實在是忍無可忍,我該怎麼辨,可以強制將車子牽回嗎?但對方有自行改裝且尚未付款給修車廠QQ

車子己經從8月初就交車,但對方一直說後天,後天改下星期,下星期又變成改天...一直有完沒完,有什麼好方法,或有什麼法律途徑來確保我的權利?

感謝回答唷^^

  • 去警察局報遺失
  • 好過分哦~

    既然是同事,

    要不要在公司找他談,

    並選在有權威的第三者在場的時候,做個公證?
  • 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

    哇,讚,夠狠~
  • 去警察局報遺失
    +1
    先君子後小人
    跟他說明期限後就這麼做
    改裝場的話也先去打聲招呼
    債應該不會賴在你身上啦
  • 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
    這會吃上官司
  • 車子是在修車場嗎?你們有無簽訂買賣契約?
  • "並未過戶",
    光這點你就可以把車子拿回來了吧?
  • 去跟他要回來啊
    哪有這種人這樣的??
    氣~~~
  • 哞~的話:
    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
    這會吃上官司
    ...
    還沒過戶也沒拿錢
    東西卻被拿走不還
    當然可以報遺失
  • 光采的話:
    哞~的話:
    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
    這會吃上官司
    ...
    還沒過戶也沒拿錢
    東西卻被拿走不還
    當然可以報遺失
    ---------------------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侵占罪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這個看起來比較符合.
  • 感謝各位的幫忙∼

    車子並未寫買賣雙方合約書,只有口頭約定∼

    是否直接報警,以詐欺來告訴,或者可以先寄存証信函?

    感恩!!!
  • 沒買賣合約書,基本上只要去修車廠付錢然後把車牽回.
    然後向他取回鑰匙.
  • 因為此同事之前被公司解雇,己不同公司,對方都以理由拖延,也避不見面∼∼

    而且我也不知道目前車子在哪裡?

    昨天對方說要用機車抵押,但到今日都未聯絡,看來又是騙我了,現在對方都不接電話

    要怎處理??

    感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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