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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問)賣方己交貨,但買方遲遲不付錢~該怎辨?
@@~
我將我家舊車賣給同事,因為是同事,所以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想說同事應該不會惡劣到放我鴿子,沒想到交出車子後,都己經快二個月了,對方遲遲不付錢,並用各種理由拖延應付我~~~~~~(車主仍是我,並未過戶,但車子在對方那裡了)
實在是忍無可忍,我該怎麼辨,可以強制將車子牽回嗎?但對方有自行改裝且尚未付款給修車廠QQ
車子己經從8月初就交車,但對方一直說後天,後天改下星期,下星期又變成改天...一直有完沒完,有什麼好方法,或有什麼法律途徑來確保我的權利?
感謝回答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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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過分哦~
既然是同事,
要不要在公司找他談,
並選在有權威的第三者在場的時候,做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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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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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讚,夠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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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警察局報遺失
+1
先君子後小人
跟他說明期限後就這麼做
改裝場的話也先去打聲招呼
債應該不會賴在你身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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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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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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哞~的話:
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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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吃上官司
...
還沒過戶也沒拿錢
東西卻被拿走不還
當然可以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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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采的話:
哞~的話:
光采的話:
去警察局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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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吃上官司
...
還沒過戶也沒拿錢
東西卻被拿走不還
當然可以報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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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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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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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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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看起來比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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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的幫忙∼
車子並未寫買賣雙方合約書,只有口頭約定∼
是否直接報警,以詐欺來告訴,或者可以先寄存証信函?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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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買賣合約書,基本上只要去修車廠付錢然後把車牽回.
然後向他取回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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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此同事之前被公司解雇,己不同公司,對方都以理由拖延,也避不見面∼∼
而且我也不知道目前車子在哪裡?
昨天對方說要用機車抵押,但到今日都未聯絡,看來又是騙我了,現在對方都不接電話
要怎處理??
感謝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