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分別致電勞工局和勞保局
1、勞基法內並無規定所謂試用期,所以只要員工到職,就是公司的員工
也沒有超過最低薪資,公司就可以自訂試用期這規定
若是公司訂有試用期,那是公司本身內規
並無法律依據
除非,員工到職就有跟公司簽定合約or聘書
而且裡面有這項規定or是一些不合理的規定
(若是有簽,那勞基法會列為公司和員工達成共識)
2、勞保局也同樣並無試用期這項規定,若是老闆不在員工到職就幫員工加保,這是不合法的
員工可向勞保局檢舉,不過最好還是員工並無簽訂任何合約,不然勞保局介入效果也不太大(還是會去查..)
最後也只能請勞委會要求釋憲(這是勞保局小姐說的)
看看像這種本身不合法,但是員工又簽約同意的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