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疑惑請大家幫幫我

想請問一下~~目前我的試用期是六個月簽約一年,若做不到一年需要賠錢~~那如果我適用期不過也需要賠錢嗎??

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如果現在做的工作只是做一些雜事,跟當初應徵時所以做的工作不一樣~~但做這些雜事也可以領到正職的薪水,所以想請問大家的心態會是如何呢??
是覺得不被受到重用還是覺得賺到了,做雜事也可以領正職的錢??
  • 1.請問一下他那條賠錢是如何的規定法??
    我是說他的條文內容的字義??
    因為不同的規定方式有不同的效力

    2.目前已廢除試用期規定.意思是指公司不得以不適任作為不給付薪資以及不給付遣散費原因
    意思就是不管你試用期表現如何
    不管他還要不要用妳
    他都要付你薪資.
    如果他不用妳.他必須付你遣散費.不會因試用期而得抗辯
    這好像是17條吧

    3.看你囉.如果雜事很閒的話我才能接受

  • 紅色天空
    紅色天空
    to  本本ㄉ美人
    1.  條文內容是...如乙方未依第一條規定之日期報到;或未繼續再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者,應賠償甲方依第一條規定三個月之薪資

    2.  那本本ㄉ美人的意思是,如果試用期不過是公司要付我遣散費而不是我要付違約金囉??

    3.我目前的雜事..就是自己要找事情做或發海報
        但常常覺得沒事做很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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