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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 / 妨礙家庭是以"性關係"做區分嗎?

請問一下
妨礙家庭是指和已婚者發生性關係作為主要的區分點嗎??
有沒有法律高手知道是怎麼分的呢?

如果沒有發生性關係
只是與已婚者a相愛    偶爾見面吃飯
(和已婚者a原是男女朋友,但a有不得已的現實壓力
年齡...必須結婚了,但a仍希望與女友在婚後繼續相愛,
不是那種小老婆的關係,只是很愛對方,心裡無法放棄對方)
這樣也算是妨礙家庭嗎??
已婚者a的前女友b不會和婚後的a發生性關係
只是偶爾見面  吃飯    訴說彼此的愛意
b不會打擾a的家庭生活    知道分寸
a和b在現實生活上都有自己的工作  還有理想  目標

只不過想繼續相愛下去而已
簡單的相愛
  • 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樣應該還清楚吧....
  • 為什麼不想想你以後的老婆
    不定時出去跟他前男友約會
    彼此抱抱親親
    家裡大小事都不理會
    感覺如何
    感情出軌更甚於肉體的出軌
  • 嗯!!
    說的好~~
    有時常聽到周遭朋友劈腿的事,  其實讓我很不舒服,  因為我會想到如果自己被所愛的人劈腿..心中會很憤怒吧!!
    這樣我可能會犯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所以呢!!劈腿的人要小心變成被害人....哈哈哈哈
  • 幫幫我吧
    幫幫我吧
    如果要告對方妨礙家庭
    但沒有照片ㄉ證據
    要怎嚜告ㄋ?
    急...
  • 樓上的,沒有「直接證據」妳就告不成
  • 幫幫我吧
    幫幫我吧
    那如果有汽車旅館ㄉ照片
    也友拍到私人物品
    但就是沒拍到人ㄋ
    也不算直接證據對不隊
  • 樓上的沒錯…

    直接證據…譬如說「抓姦在床」(有警察陪同為佳)…衛生紙或保險套等等的證物…或是有錄影為證(這就是所謂的偷拍,有可能妳也會涉及到刑責)
  • 台灣目前還有關於性自主方面的法律,我好朋友告訴我,台灣的法律可以愛撫、口交但只要不進入體內都不算犯法
        他是政大法律的有錯誤請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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