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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步驟?

首先取得離職證明..再來呢?謝謝大家
  • 要取得資遺單唷!以示"非自願離職"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的!
  • up to u
    up to u
    要有資遣證明  才可領取!!
    但是  他伏筆很多..
    去申請之後  勞工局  會幫忙你  就業..
    如果  再一定時間內  你無法順利就業
    才會  送資料去審核...

    但是~~沒這麼容易下來
  • 我申請過,是在前年吧
    那時記得是要有"非自願離職"的証明還有"勞健保轉出單"(好像是要,不太記得)
    然後就業輔導中心會給你二張"求職証明單"
    要証明你在這個月有去找工作但沒被錄取後
    拿這二張求職証明去就業輔導中心申請
    這樣失業救濟金才會下來
    每個月都要至少有二張求職証明單才能申請
    最多可申請六個月
    但..因我那時是拿給親戚開的公司蓋公司章而已
    他們不會打去查,所以我一次就蓋好12個章(六個月x2)
    只要每個月去申請一次就行啦
    他給付的是你前工作的投保薪資x60%
    就醬啦~
  • 對啦
    我說一次蓋好12個章可不是蓋同一家公司喔
    要不同公司啦^^
  • 謝謝大家
    謝謝大家
    申請個救濟金還要那麼麻煩喔
    我主管願意幫我寫上不適任的理由
    可是蓋12個章這要去哪裡生阿??
    請問公司張可以蓋發票張就好了嗎??
  • 嗯...我記得好像是要蓋公司章上面會有連絡人名電話的章
    那是不是發票張就可以了...我不知也
    你可以去問一下就業輔導中心的人喔
    他們人都滿好又熱心滴(至少我去的那家是啦)
    對了,一但申請了,之後几個月都要去同一家申請
    所以最好一開始就選離你家近的或是你方便的就業輔導中心喔
    至於12章,那時是因為我親戚有認識的其他公司
    反正他滿方便就幫我蓋滿12張了
    啊你不一定要滿12個啊
    如果你只是申請這個月沒工作補貼一下就只要2個証明就好啦
    我那時是想休息,所以就連續6個月都去申請囉(還被長輩罵那麼年輕就靠政府養:p)
    我想不是每個人都能半年不找工作的吧
    ^^
  •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
              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
    第三條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並自本辦法施
              行日前依本條例所定未含失業給付費率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百分之六點五內調整提

              撥。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前項百分

            之六點五之費率內扣除失業給付保險費率後之費率。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二、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

    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

    練。

    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因前項規定原因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或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至本辦法施行後仍未就業者,得請領就業輔助金。

    前項就業輔助金之實施作業及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非自願離職,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因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第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第七條      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個月發給一次。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

  • 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第八條      失業給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未滿五年者,五年內合計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十年內合計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


    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滿十年以上者,合計以發
       
    給十六個月為限。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及申請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應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

            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

            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前項離職證明文件,應由投保單位發給。因故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得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第十條      失業給付自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第十五日起算。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安排職業訓練期滿未能就業者,應完成失業

            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其失業給付自結訓之翌日起算。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發給訓練生活津貼;其實施作業及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

            關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領取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第十一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以書面陳述理由,並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

    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失業認定及失業再認定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十二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
    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失業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請領:
    一、失業給付申請書。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失業認定或失業再認定證明。

    三、給付收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以臺灣地區為實施地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http://www.labor.net.tw/insurance4.htm

    這邊還有
    介紹的很詳細

    有不懂的可以
    打電話給勞工局
    或是就業服務中心
    都有志工幫你服務..

    其實真的很簡單不麻煩
    這是勞工的權益..要把握喔!

    每個人都有6個月的60%薪資的給付
    提早找到工作剩下的月份他會折半依次給你喔!
    例如;
    你領到第1個月的補助
    第2個月找到工作
    他會把5個月的60%薪資
    除以2..一次給你

    失業期間他除了每個月補助60%薪資
    期間的健保他會幫你付..要記得把健保轉回你的戶籍公所喔
    還有免費的職業訓練可以上---不過要看那個月份有沒有∼..
    自己看看巴^^~


  • 失業期間他除了每個月補助60%薪資
    期間的健保他會幫你付..要記得把健保轉回你的戶籍公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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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健保他會幫你付",
    有哪些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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