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Q1︰為什麼退休金制度必須改制?

    A1:勞基法規定必須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25年,才領得到退休金(舊制)。但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因此幾乎只有國營企業以及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外,現在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依估計,有超過75%的勞工是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要件,更不要說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都是可攜帶式的,退休金跟著人走,換工作也不怕。

     

    Q2: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優點有哪些?

    A2:

    ●確保勞工獲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工有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使工作年資無法累計,進而無法領取退休金。

    ●雇主負擔明確:改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排除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避免雇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甚而關廠,可以大幅減少勞資爭議事件。

     

    Q3: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哪些?

    A3: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

    ●    關於制度之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

    ●    關於雇主負擔之提撥率,固定為百分之六。

    ●    關於勞工自願提撥部分予以稅負優惠,增列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之規定。

    ●    關於新制之承辦機構,規定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稽催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且監理會及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新制業務所須之行政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關於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之規劃,增列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之所得來源之延壽年金規定。

    ●    關於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是否有保證最低收益,增列勞工於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其退休金之歷年平均運用收益有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情形時,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規定。

    ●    關於年金保險之實施方式,明定二百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過半數勞工參加,且其年金保險之收益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    關於勞工之舊制年資,採應予保留方式處理,惟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應有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提撥,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Q4: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主管機關?

    A4:依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Q5︰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為何?

    A5︰

    ●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Q6:非典型勞動關係下的受僱者,是否適用本條例?

    A6:本條例所稱勞工,依循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如受派遣者、部分工時者、家內勞動者,有受雇主僱用之事實,則其雇主即應為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Q7︰加入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是否適用本條例?享有退休金請求權利?

    A7︰本條例所稱勞工,依循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如確有受僱用之事實,則其雇主即應為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勞工未來如符合請領要件,即可依法申請退休金。

     

    Q8︰個人帳戶制的簡要內容?

    A8︰

    ●  由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存入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完全不須提繳退休金。但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可自願提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勞工退休時,扣收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4)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5)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 Q9︰事業單位雇用之外勞是否應為其提撥新制之勞退金?

    A9: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國人在台工作,大多屬短期僱用之性質,如雇主需為其提撥退休金,其返國後達到退休條件時,如何領取退休金及查證身分均生困難之處。

     

    Q10︰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委任經理人是否可依新制提繳退休金?

    A10︰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新制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Q11︰事業單位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1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Q12︰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離職後再受僱,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12: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Q13︰雇主應以何種方式徵詢原適用舊制之勞工的選擇?

    A13︰為利新舊制銜接,雇主應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Q14︰適用舊制之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未就新、舊制做選擇,該勞工應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A14:原適用舊制之勞工,至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就其退休金制度作選擇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

     

    Q15︰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日後是否可改選新制?

    A15︰選擇或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

     

    Q16︰勞工適用勞工新制之退休制度後,可否再變更選擇舊制之退休金制度?

    A16︰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俾利推動新制。

     

    Q17︰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之勞工,其舊制之工作年資是否予以保留?

    A17︰是。為銜接新舊制度,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的之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Q18︰保留的工作年資,日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A18︰

    保留的工作年資,如果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有一勞工舊制年資保留8年,本條例施行後選擇新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16年。(但保留年資必須是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雇主才會給付)

    1、退休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16個基數;

     新制部分則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2、資遣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8個基數;

     新制資遣費有6個基數,另外還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 Q19︰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時,雇主應結清其舊制之年資?

    A1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時,應保留其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

     

    Q20︰雇主是否仍應依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20︰雇主應依選擇適用舊制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

     

    Q21:新制施行後,雇主對於選擇舊制之勞工及選擇新制後之保留年資,如何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21:

    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係責任準備制,非完全提存準備制;新制則屬確定提撥制。但新制中並未改變舊制之法律關係,亦即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雇主始有給付之義務。

    ●  所謂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非結清年資,而是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可能之退休金之用。

    ●  再者,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累積至足以支    應勞工退休金時,則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Q22:勞退新制開辦後,雇主仍應繼續提撥舊制之退休準備金,雇主的負擔是否太重?

    A22:以某公司現有十名員工,於新制實施後皆選擇適用新制,其中五人有五年保留年資、另五人並無保留年資,平均每人月薪30000元為例:

    ●  依新制雇主須提撥

    (1)一年須為「十名員工適用新制後年資」提撥之退休金(提存在勞保局):  30000(月薪)  x  10(人)  x  0.06(雇主之提撥率)  x12(個月)=216000(元)

    (2)一年須為「五名員工保留年資」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提存在中央信託局):30000  (月薪)X  5(人)2﹪(雇主之提撥率)X  12(個月)=36000(元)

    故雇主共須提撥:216000+36000=252000(元)

    ●依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假設所有勞工一定可以領到該法所定要件之退休金,則雇主一年須提撥:

    30000(月薪)X  10(人)X  12.5﹪(雇主之提撥率)X  12(個月)=72000(元)

    (註:12.5﹪係以現行勞基法退休制度計算,將雇主須負擔之退休準備金總金額平均分攤至每月)

    比較1.與2.,可發現長期而言,雇主的負擔並未增加。

     

    Q23︰最近立法委員提議,現行勞動基準法退休準備金亦應改為可攜式,隨勞工進退,是否可行?

    A23:

    新制屬「企業退休準備金專戶」、舊制為「個人退休金專戶」,二者財產的歸屬權截然不同:舊制係「準備金性質」,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 由於「退休準備金」與「退休金」屬性不同,故「雇主應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無法直接轉化成「要求雇主將現任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提撥至新制個人退休金儲蓄帳戶』之方式結清」。因為公司帳戶是公司依其員工薪資總額逐年提繳而成,非可切割為個別勞工所有,亦無切割標準之法源。技術上,也不知依何種比例進行切割或分配至新制之個人帳戶中。若斷然要求修法將現行勞基法退休準備金改為可攜式,有侵犯雇主財產權之虞,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之原則。

     

  • Q24︰資遣費真的縮水了嗎?

    A24︰沒有縮水。

    ●  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在新制下,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

    ●舉例:如月薪為30,000元,年資:舊制8年(保留);新制有6年

    *如新制實施後仍於同一公司連續服務,但因遭資遣,所領得金額為:

     1.舊制年資之資遣費:8*30,000元=240,000元

     2.新制年資之退休金:(12*6%*6)*30,000元=129,600元+歷年運用收益

     3.新制年資之資遣費:6*0.5*30,000元=90,000元

     合計240,000元+129,600元+90,000元=459,600元

    *但如選舊制,只有依勞基法計算之資遣費為:

        14年*30,000元=420,000元

    因此,選擇新制雖遭資遣,所領得之金額仍較依舊制所計得之金額為高。

     

    Q25:新舊制間要如何選擇?

    A25:建議如下,但仍依自己喜好而選擇:

    ●  適合選擇舊制者:

    1.國營企業、大型企業勞工;

    2.年資已接近自請退休要件者,且其事業單位營運狀況穩定;

    自行評估能達到現行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之要件(但風險為,如發生在職死亡,即無法請領退休金)。

    ●  適合選擇新制者:

    1.喜歡歷練不同工作或有更換工作可能之勞工;

    2.受僱於中小型事業單位之勞工;

    3.希望定期領取退休金之勞工;

    4.在較大型公司工作之勞工,還可以選年金保險制。

     

  • 第三章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Q26︰為什麼要實施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

    A26:

    ●    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簡單易推行。

    ●    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使勞工退休制度改制又邁入新的歷程,提供各界意見進一步討論的機會。惟輿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調查反映,咸認為採行「三制併行」,企業及勞工均不易調適,採行單一制度較為可行。立法院審查通過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兼顧勞工對月退休金之需求及勞工退休基金財務安全,制度簡單易推行。

     

    Q27︰新制退休制度雇主可否自行決定每月之提繳率?

    A27︰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Q28︰新制之退休制度勞工是否強制相對提撥退休金?

    A28︰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Q29︰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其提繳率是否可變更?

    A29︰為避免自願提繳者之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並為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規定其提繳率一年內調整,以二次為限。

     

    Q30︰勞工之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資?

    A30︰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31︰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起迄時間為何?

    A31︰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 Q32︰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A32︰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33︰雇主每月應於何時向勞保局繳納退休金?

    A33︰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Q34︰雇主未依規定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由何單位負責監督?

    A34︰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Q35︰萬一雇主不肯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制的保險費時﹐怎麼辦?

    A35︰依舊制,工作了二十幾年﹐要到退休時才會發現領不到任何退休金。勞資糾紛﹐大多在此。

    ●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無此問題。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如果雇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之帳戶﹐勞工自行查詢馬上知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年金保險制如果少數雇主不提繳﹐亦由勞保局負責催繳﹐勞工不必擔心。

           

    Q36︰事業單位是否得自訂其他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取代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

    A36︰不可。

     

    Q37︰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於何時得領取退休金?

    A37︰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38︰新制之退休制度勞工工作年資須滿十五年以上者,方可請領月退休金,該年資應如何採計?

    A38︰該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Q39︰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遺屬是否可請領退休金?

    A39︰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Q40︰遺屬是否可請領月退休金?

    A40︰否。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Q41︰已領月退休金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平均餘命前不幸死亡者,其遺屬是否可請專戶剩餘之退休金?

    A41︰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Q42︰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A42︰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Q43︰勞工如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其繼承順位為和?

    A43︰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Q44︰勞工死亡後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遺族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如何處理?

    A44︰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Q45︰勞工於成就退休金提領要件時,應如何請領退休金?

    A45︰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Q46︰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可以遭法院扣押嗎?

    A46︰不可。

    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Q47︰未來新制之勞工退休基金將如何運用?

    A47︰由於勞保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為增加收益,爰規定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得另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Q48︰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年資為何無法結算?

    A48︰

    新制並無鼓勵員工離職或企業提早終止契約之用意

    推動勞工退休制度改制,係為使勞工確領退休金。為顧及原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之權益,爰賦與勞工得選擇新舊制之權利,但並無鼓勵員工離職或企業提早終止契約之用意。

    引發離職潮、失業潮

    勞工適用舊制之年資,如強制雇主結清年資,則雇主必然要求勞動契約終止,此將引發離職潮、失業潮,不利社會安定。

    侵犯雇主財產權

    勞工如未符合退休要件,本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且現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係屬準備金性質,如新法溯及既往,對於尚未符合舊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本無給付責任,恐有侵犯雇主財產權,違反憲法保障之虞。

     

    Q49︰雇主負擔之提撥率,為何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A49:

    ●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簡單可行。

    ●  勞工退休制度研議改制多年,有關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本會八十六年間以個人帳戶制為方向所規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即以工資百分之六為準。九十年間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達成「提繳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之共識,以長期角度而言,漸進提高提繳率,不失為可行之方法。惟考量經發會迄今已二年有餘,且新制公布後至開始施行亦尚有一年之緩衝期,企業應有充分時間調整營運方法,立法院爰通過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即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

     

  • 50:新制的退休金縮水了嗎?

    A50︰這種講法沒有根據。

    ●  對大多數勞工而言︰新制是利多而非縮水。

    -本來完全領不到,現在領得到。

    -勞工所有的工作年資都可累積﹐優於舊制。

    -舊制下之勞工只要一換工作﹐以前的年資就泡湯。新制下之勞工,所有年資都可領取一定數額之退休金﹐毫無損失。

    -新制不但保障勞工老年生活﹐也有利勞動力的流動。

    ●  對本來領得到的勞工(國營企業、大公司)︰

    -選擇新制的優點已如上述。

    -如不喜歡新制,也可選擇舊制﹐退休金並未縮水。

     

    Q51︰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工一定要適用新制?

    A51︰勞工可以就新舊制,選擇一制適用。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工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於五年內仍得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但勞工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另,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於其他公司時,應適用新制。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均應適用新制,不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第四章年金保險

    Q52︰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的要件?

    A52︰

    ●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且有過半數勞工參加,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將另予訂定。

    ●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Q53︰年金保險制的優點?

    A53︰年金保險新制的優點是︰

    ●  不怕換工作;

    ●  可能享有意外險或醫療險等之保障;

    ●  年金化終身領取﹐退休收入固定。

  • Q54︰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如何處理?

    A54︰

    ●  為使勞工離職後,其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本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之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  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悉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  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監督及經費

    Q55︰監理會及勞保局辦理規定業務所須行政費用來源為何?

    A55︰本條例明定監理會及勞保局辦理(含籌辦)本條例規定業務所須行政費用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編列預算支應。

     

    罰則

    Q56︰雇主未幫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是否有罰則?

    A56︰有,雇主違反應辦理提繳或停繳手續、置備名冊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Q57:雇主如果未在五年內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負什麼責任?主管機關有無因應對策? 

  • A57:

    ●  新制施行後,雇主未依規定為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不代表雇主就可以免除舊制年資的退休金給付義務;換句話說,勞工如果符合舊制的退休要件,自然有權向雇主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  雇主如果違反應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義務時,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

     

    Q58︰雇主未按月提撥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有加重罰則?

    A58︰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

     

    Q59︰雇主未按時足額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有無罰則?

    A59︰有的。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附則

    Q60︰本條例之實施日期?

    A60︰由於勞保局需有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以及勞工也須評估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應有緩衝期,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Q61︰本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61︰

    ●  原有勞工之選擇及其舊制年資的保留情形。

    ●  新進員工(含轉業、初次就業)其適用制度。

    ●  選擇或適用或新成立者之申報期限。

    ●  書面通知員工繳納情形。

    ●  置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  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

    ●  仍應按月為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新制罰責很重。

     

    Q62︰本條例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62︰

    ●  審慎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  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是以事由發生時之平均工資計算,而非以選擇適用之時點計算。

    ●  瞭解雇主繳納金額是否有誤。

    ●  自願提繳部分之代扣繳納情形。

     

                                                                                                                                                                                                                                                                       
  • 天啊..好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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