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倪敏然與夏X, 幾個疑問....

固然感情事    是他們之間的事
局外人在這種情形下,不能只聽信一方的片面之詞    (何況另一方還往生,完全不可能辯解的情況下)

只有幾個疑問:

1.當你男友請人來告訴妳,他要跟妳分手時,妳卻開出條件:要分手可以,除非你保證這輩子都不會再見到我!(你知道你們還有幾場戲"必須"一起公開演出),請問這樣是什麼意思?

2.如果妳在知道妳男友以結婚,而且不打算離婚的情況下,妳拿出已經寫好的合約書,上面寫"XXX保證一定要跟妳在一起"這類字眼,然後要妳男友簽字,若不簽字就不演戲(妳男友是製作人,負有票房成敗責任,妳不上場他會賠得很慘),妳會這樣作嗎?

3.如果妳知道妳男友有憂鬱症,而且很嚴重,妳會三天二頭找他吵架,有事沒事言語相逼(對他說:你去死吧!),加重他的病情嗎?

4.如果,妳曾經用"罷戲"威脅過他,妳曾經開出"要分手這輩子就別見面",而妳每次的威脅都達成了妳要的目的,妳會不會覺得威脅這招對他很管用?

5.如果,妳現在手上握有他最在乎的那齣戲的製作權,妳是製作人,可以決定腳色讓誰演,而這時他向妳表示,他在妻兒身邊很快樂,並不希望離婚,妳會不會再次拿"戲"的演出權威脅他?    比如,妳會不會拿"不離婚,就想演出"來逼他就範?

6.在台灣,女人拿工作事業家庭來威脅男人,男女交往還需要逼對方簽下保證書...何時開始,這樣是正常的?

7.妳認同,對一個有嚴重憂鬱症患者的人,施以心理上,精神上的威脅和壓力嗎(尤其在知道他的弱點是什麼還偏往那邊踩)?


結論,
如果你對一個依賴心臟調節器生存的病人動手
將他的心臟調節器隨意更動,使他的病情加重
妳將要負上法律責任

我只有一句話  對於悲劇的反思
希望台灣法律以後能對那些
"刻意"對憂鬱症患者施加精神虐待及壓力的人   
使其病情加重的人
在法律上同樣有所拘束!!
  • 有証據夏褘有這樣做嗎?
    一一?
    人都死了,再說什麼也都是羅生門了,
    只能說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不是當事人的我們或是朋友所說的話會是客觀的嗎?
  • 不關大眾的事吧?
    管那麼多幹嘛
    人都死了
  • 實在沒什麼好討論的

    大家應該祝倪先生安息才是
  • 同上!
  • 不關怎樣都不關我們的事吧
    倪先生已經往生了,就讓他安息吧。
  • 贊成purec的話!
    七先生我小時候也蠻喜歡!

    不過我也覺得大家應該別亂下評論!

    畢竟人都走了,大家別亂揣測......讓他安心走吧!

    不過我對有個人有些意見,不是夏小姐也不是倪先生!
    而是倪先生的女兒,我今早看報紙說倪先生的女兒好像曾講過父親走了台灣應該降半旗,我知道他們家人很難過,不過我覺得他女兒如果真的講過這種話實在是  太...over了點吧!

    我知道``死者為大``這觀念,但是於理於法上面來說,降半旗應該不符合條件!

    我知道憂鬱症很痛苦〈我自己也得過〉,我覺得七先生當初應該堅強..
    不應該隨便結束生命亂逃避!

    希望大家都要堅強的活下去..!
    也希望大家對於``七先生``跟夏小姐的感情的事情別隨便亂下定論!
  • 本文並不是針對已經往生的人而寫
    也無意批評往生者
    而是針對夏單一的說法提出合理懷疑
    質疑的對象,是還沒往生的人,也是往生悲劇的重要關係人,憑什麼不能有合理的懷疑?

    本文提出的幾點,是假設夏的說法都成立的情形下,其中1.2.4是針對夏自己對媒體所說的.而提出質疑.

    另3是針對媒體上"友人"口述情形而作出質疑.
    6.7是針對夏所言情形,拿人性同理心作比較,提出質疑.

    只有第五,是以綜合夏的說法,以及友人的說法,綜合後作出推演.

    重點不在往生者或是第三者,也不在道德的批判或維護.
    而在社會對悲劇發生後的反思

    整個故事若按照夏的說法拼湊起來,
    其中卻是矛盾連連
    雖說不想聽    卻一再聽到其中的荒謬不合理性
    不禁讓人質疑這個版本的真實性,

    探究是為了更深入的人性觀察和社會反思
    如果連社會中,基本的同理心
    都一昧偏向一個說法有矛盾的版本
    連提出合理的懷疑都不行
    那不叫同理心  也不叫道德 
    那叫鄉愿
  • 連你第一句就開始說

    "局外人在這種情形下,不能只聽信一方的片面之詞        (何況另一方還往生,完全不可能辯解的情況下)"

    所以你怎知道你所提的7條疑問
    是真實的呢?!!!!

    我是覺得這種是只有當事人知道
    新聞媒體
    朋友或許知道真相的也不完全是

    就讓這件事算了...

    再探索下去....也不會有結果的....
  • 媒體的話聽聽就算
    有些人的話有聽聽就算
    我相信有些人利用此事搏版面

    別再談論他們的事了
    只會讓在世人更傷心
    媒體應該重視憂鬱症的傷害
    並導引如何面對或關懷才是
  • 是啊
    現在再說什麼都是一面之辭
    因為另一個關係人已經不在人世

    就讓大家懷念倪敏然  放夏禕一條生路吧
  • 版主好閒喔!
  • deampeat1
    我只有一句話    對於悲劇的反思
    希望台灣法律以後能對那些
    "刻意"對憂鬱症患者施加精神虐待及壓力的人       
    使其病情加重的人
    在法律上同樣有所拘束!!
    ======================================

    我的想法是
    很難對這樣的行為有法律上的拘束
    重點在於"犯罪事實"的認定非常主觀

    比如說
    有個男生覺得跟一個女生彼此不適合
    提出與女生分手
    女生原本有輕微憂鬱症
    經此打擊後憂鬱症加重
    法律是否需要約束此男不得與此女分手?
    如果不需要
    又該如何衡量  標準在哪裡
    我覺得以人類現有的智慧是無法清楚釐清這類心理精神層面的犯罪事實  與道德考量
  • 一個已往生
    不管提出多少疑問    推論..
    都沒有人可以告訴大家事實跟真相

    所以    這樣提出疑點
    有意義嗎...?
  • 其實我覺得版主想討論的是
    "對那些刻意對憂鬱症患者施加精神虐待及壓力的人,使其病情加重的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有所拘束"吧

    並不是要批判這段關係或夏禕

    我贊成Q寶貝說的話

    PS.為什麼要一直叫版主不要在討論這個議題
    版主想討論就討論  想回應的人就回應
    覺得不討論  倪先生才能安息的人    就不要回應不就好了
  • 嗯..誰是當事人? 

    都是`聽說`,有什麼好說的?
  • 法律上是有『教唆自殺』的罪啦
    我想刻意危害憂鬱症病人的情緒也可以算吧

    不過這件事情比較不解的是
    倪和夏這件事情是倪死後夏自己爆出來的吧?
    如果不是她自己先爆,而是媒體先追打之下的回應
    那我沒有意見
    如果是的話
    人都死了,事情都過去了(事實上在人死之前就過去了)
    她還自己把事情挖出來公佈
    不知道是想紅還是什麼心態……
  • hvc
    hvc
    "對那些刻意對憂鬱症患者施加精神虐待及壓力的人,使其病情加重的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有所拘束"吧

    可是以上如何去定義
    現代社會有憂鬱症的人不少
    如果有人說他有憂鬱症  所以你不能不理他  不跟他去吃飯
                                              所以他無法加班
                                              所以他無法忍受批評
    那麼其他人能怎麼辦
    怎樣才叫刻意使其病情加重

    嗯  如果版主真的想討論的是憂鬱症者的問題
    又何必拿"關於倪敏然與夏X,  幾個疑問...."做話題呢
  • 可我覺得deampeat1分析的很好吔
    佩服佩服
  • Q寶貝,

    我非常理解這些模糊不清的地帶與問題
    話說...
    我對這類新聞向來漠不關心,尤其台灣藝人知道的非常少
    倪敏然算少數我知道的

    整個事件後來會引起我興趣的原因
    是夏對彼此交往的說法  透露著許多不合理性

    英格利褒曼演的老片[煤氣燈下]知道嗎?
    是按照佛洛伊德的心理學說改編的一個故事
    探討一個關於[逼瘋]的心理謀殺罪
    丈夫將妻子慢慢的逼瘋
    巧妙的安排下讓旁人都相信妻子有精神問題
    因此妻子最後在旁人看來是瘋的,
    因此她會想自殺,都成為合理的

    這部片真是經典啊..
    除了英格麗永恆的風采之外,故事所探討的心理(妻子個人的孤絕)和旁人的強制(丈夫利用群眾心理進行的集體的心理強制),更是經典.

    與其說
    我想找出夏某的問題 
    到不如說
    我對夏這種單一版本的,矛盾的獨白和心理狀態感到怪異
    而社會竟然能豪無疑問的接受
    為此而感到不可思議吧

    另外,
    在法律上
    如何辨識"刻意"的加諸於病患的行為是"不當行為"
    以及無意的加諸不當行為
    我想這需要一定數量的範本以及固定的觀察研究才能規範出來
    相對的
    如果今天這個悲劇無法讓我們想出  如何避免下一個憂鬱症患者再度暴露於心理高壓之下的方法
    那麼無可避面的  將會有下一個受害者(此處受害者指受憂鬱症所害)  甚至更多

    何時社會學會了對這些受害者範本建立觀察
    建立受害模式分析 
    建立反向思考(與受害者對立的一方的模式)
    以及建立同理心(理解受害者的處境和心境)
    才有可能規範出法律上相對等的標準和拘束
    才有可能幫病患找出一點生路

    如果上世紀,一個把人[逼瘋]的心理犯罪,可以成立為一項預謀殺人罪,那麼,為什麼在本世紀,我們還在讓憂鬱症患者受到他人種種心理威脅而視為理所當然?
  • 嗯,對啊
    人都死了說
    真的沒啥好討論的
    況且現在再講這些也只是旁人的揣測....
    畢竟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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