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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還在租期內,房東可以帶其它人來看我現在住的房子嗎??

剛接到一張房東的通知單
就是如果不在房東給的期限內辦續租
就要無條件的將你的房問開放給房東帶其它想租的人來看你現在住的房間
請問我有權不讓房東帶其它人來我房間看房子嗎
因為我的租期到6月底


  • 可以啊~但是要經過你的同意而且你人要在才行!
    其實你不續住的話本來就要讓房東找房客!
    不然等你租期到了才去找人通常契約很難打!像半年一期或是一年一期的!
  • 因為我們這是專門蓋給學生住的大樓
    以前就有管理員沒有通知學生就自行開門進入了
    那如果是這樣的情形我能拒絶他們進入嗎
    而我們都是一次打一學期
    新生都還沒來,就這樣把自己的房間開給別人看
    真不好受
  • 碧海晴天
    碧海晴天
    真的嗎??
    反而是我主動
    跟房東說~~~請他可以找下次要租房子的人
    隨時都可以來看我房子喔
  • 你可以要求房東要帶房客來看房子時通知你們.
    或是等你們在家時再帶房客來看!
  • 基本上在法律上是不行的.
    不過沒人很在意這部份
  • 你沒答應的話.房東是不可以帶他們進去的...

    如果善自這麼做.
    他就倒楣了..
  • 一定要你同意才可以啦
    最好你也在
    要不然講難聽一點
    問房東一下
    如果你東西掉了
    他要負責嗎?
  • 我的美國房東也是  即使我們的契約還很久    但他們就自己來敲門    沒人他們就自己開沒進來  然後帶人進來看  一個月1~2次    超不爽的    但也拿他沒辦法  因為簽約的時候    他們都有規定可以    不管哪一家都一樣    真沒力
  • 開沒  ===>  開門
  • 不行,人民的居住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刑法上定有
    「侵害居住自由罪」,就是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不受侵擾,保護人民居住安全。

            在一般人的心裡,在未經過房屋主人或"現住人"的同意,即擅自闖入別人家中,並沒有什麼了不起,可是就法論法就不一樣了,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故侵入住宅罪又分為兩種,一是「積極侵入罪」,另一則是「消極侵入罪」,但構成條件均須「無故侵入」,無故就是指沒有正當的理由。

            目前,各地的公寓、社區,經常有挨戶推銷各種產品的人,也有人藉口檢查瓦斯管線、電視輻射等名義,趁機或強行進入民宅推銷產品,這種行為如經住戶報警,對方就有可能吃上「侵害居住自由」的官司。
  • 1.  依照我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出租人(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所以在定有租賃期間之契約存續中,出租人不但不得妨礙承租人之合理使用,並有義務排除妨礙承租人使用的障礙。除契約中另有規定外,對於租賃物的完整支配的權利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在未經承租人允許前,出租人不得任意出入不動產租賃物,也不得使他人(房屋仲介人)任意出入。

    2.  對於上述租賃義務之違反,出租人除依照民法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請求出租人履行給付義務,並主張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或因此不完全給付導致損害(加害給付),如貴重物品被偷等,亦可對出租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外;關於刑事上,依照刑法第三百○  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應論以侵入住宅罪。所謂「無故」即無正當理由,未受允許的情形。而「他人」並不以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斷,乃指房屋的現使用人。故縱使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一經出租,即不得任意進出該屋。

    3.  所以依照租賃契約如未約定出租人得自由進出,則出租人欲在租賃期間屆滿前,使人查看房屋(並非為履行修善義務者),應得承租人之同意。

    http://lawinfo.lmcc.fju.edu.tw/Q&A/civil/civil_rent/civil_rent10.htm
  • 上面法律寫完了
    下面教賤招
    1:把上面的寫起來貼在牆上(必要時寄存證信函
    2:把門大鎖換掉但是原有的鎖要保留
    因為這是在出租契約都有規範的
    離開時再裝回去就好了
    3:寫一些單子如內衣不見錢包不見,然後貼在附近各處,請大家小心,他敢在進來,你就喊有東西不見了,怎樣看他有沒進來,入口處擺石灰粉
    4:如果他在你進來時進來,故意衣衫不整,大喊有色狼,不過這一招比較不太建議用

    ps:個人小心得
    他應該跟你們說
    我覺得你跟房東的關係處的比較沒那麼好
    像我那時跟房東就處的不錯.......
    也許是公寓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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