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五月報稅,不少納稅義務人開始收集租屋收據作為列舉扣除證明,然而,往往出現房東不願出具收據的情形,財政部表示,有這類情形,可用匯款證明等作為替代。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幾項證明文件,包含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等。
還有租屋供自住的證明文件,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的其中一人,於課稅年度在這個地址辦理的戶籍登記證明,或檢具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等,作為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如果出租人不願出具簽收的收據證明,承租人還是可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等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