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懂勞基法的朋友幫忙!!因為要離職.關於勞基法規定的年假問題.



我在民國92年7月到職,至93年底已滿一年以上,所以今年度94年有7天年休假
計畫今年3-4月間離職,聽已離職同事的說法,目前任職公司的規定是這7天的休假無法全部使用
而是依照今年度在職期間比例計算,例如做到3月底,只能休假3/12*7天,約是1.75天。
若要再多休假,就要扣減工資!!!

請問:
1、這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2、能否提供相關法規或解釋令?
3、若任職公司堅持這項規定,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先感激回覆....
  • 補充說明

    這是讓我覺得很痛苦的公司.非走不可.但我不甘心權益被剥削

    我問過身邊當人事的朋友.說法是勞基法有另外解釋.不管這最後一年上班幾天.這7天年假是可以全部休完的.
    但我上台北市勞工局網站.僅列出勞基法.也在服務信箱留言.但未收到回覆
    我知道FG網站臥虎藏龍.而且大家都很熱心.一定可以在這裡得到解答的...因為我就快要遞出辭呈了.所以很急.請各位多多幫忙啦~~~
  • KELLY0316
    KELLY0316
    1.依勞基法之規定...應為滿一年即有七天之年假..所以你應於九十三年七月份之後起算..有年假七日...
    2.但有些公司之規定優於勞基法...不論是否滿一年都給予七天假...如果是這樣...就得照比例去計算了...因為假是先給的..當然離職以後不能算囉...
    3.請問A.你於九十三年度有休假嗎?B.要確認你們公司是依勞基法最基本的規定辦理還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辦理呢?
  • 你朋友說的是對的
    在解釋令中:「台83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內有規定
    不過我記得特休要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如果雙方有岐見,就由雙方各排一半
    所以如果公司堅持不讓你放
    至少你有自己決定3.5天假的權利
    另外3.5天,公司不讓你放
    請它發3.5天工資給你
    相關規定請見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第三款
    建議你親自電詢勞工局,可能會有更正確詳盡的答案
  • 沒錯啊!
    你工作滿一年以上,從第2年開始,公司應該給你每年有7天年休假,白話點也就是說第2年的7天是分布在365天當中,你應該比沒滿一年的人多出7天的有薪假期,這是公司給你的福利,所以當你第二年並沒有要做滿365天時,當然是以7/365=X/你所要做的天數去算出在你離職前有幾天休假啊?(就是算出X的值)我算出你的是1.73天啦!薪資單上不是應該都會寫說到幾月幾日前剩餘幾日有薪假期未休嗎?
    聽你的口氣好像認為公司在占你便宜,其實是你搞錯了吧!
    這7天不是犒賞你做滿一年給的,而是在第2年多增加的福利,是為你新的工作年度給的福利,不是給你去年的東西,你做滿了才給你的叫薪資吧!例如2月不是發的是1月的薪水嘛!福利不能照你這樣計算吧!假如你們公司有三節獎金,那只要你做滿一年,第2年的三節獎金就算你只做到3月但是連中秋獎金都應該給你囉!福利是有做到天數才會給你,你做幾天就有幾天的福利,本來就是這樣啊!不然你3月離職休7天,人家12月離職也休7天,這樣公平嗎?
    你只能休1.7天,卻申請5天假,當然是以5-1.7天其餘用事假計算啊!扣減工資?你請事假當然要扣事假錢啊!不然呢? 
    我覺得勞工局網站裡的F&Q裡寫得還蠻清楚的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滿一定期間就是這是可以由雇主定的,假設公司規定是工作滿一年之後享有特別休假福利,那麼在第2~4年每年各有7天......以此類推啊!
    你們公司的算法是正確的啊?不知道你有哪裡不滿耶?
  • 可是我的公司是離職前都可以用這7天,也就是說如果94年3月31離職,我這7天年假可以在3/31以前使用完畢喔。
  • to  greg.c
    真是太感激你,我找到這個函令了:

    主  題: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可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83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我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網站找到的...
    謝謝你喔


  • TO  KELLY0316

    謝謝你的回答
    A.我在93年度有休假:1.44天
    B.我想我們公司是不可能優於勞基法的,我只希望能依照勞基法就好了
  • TO  小範

    雖然我不知道哪裡惹到你,而讓你如此憤慨!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回覆

    你所說的條文是勞基法第38條,但`滿一定期間`不是由雇主定的,第38條就有規定好了,滿一年以上未滿3年,休假7天..以下略過

    我的觀念是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法律規定就該給員工7天休假,這是福利。法律並未另外規定但書:該員工隔年要另外作滿一年,才能用這7天休假,否則依比例計算。
    這是員工服務滿一定期間的福利,而不是還另外要做到什麼條件才能獲得

    至於你說的獎金,我記得勞基法只規定基本的工資,並未規定公司一定要發給年終或三節獎金,那都是看老闆的心意,所以有的公司不發錢都不違法了,你要怎麼計算獎金發放都隨公司決定吧

    也許我留言的口氣氣憤,但這也是針對我的公司,應該不值得你這麼大驚小怪。勞基法沒有規定的福利,我不會強要,但法律若是規定該有的,我一定會爭取。

    我知道國內很多已適用勞基法的公司,仍是用比例計算的方式來給最後一年休假,也許員工不曉得規定,也許不想跟公司計較,趁這個機會希望看到這些文章的朋友多一個知識囉!
  • to  小範
    錯錯錯
     
    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滿一年給予7天休假,這7天是在工作滿一年的同時產生的,以本例來說,92年7月到職,93年7月開始即享有7天年假,沒有人規定這7天年假要在哪時候休,若是離職時都未休,當然可以要求折換特休代金,因為這7天假是在93年的7月就已經有了,無須再依當年度比例計算。
    補充一點,特休假未休完之代金問題,其實依法並無明確規定,一般如發生爭議時的判定原則為,若是特休假未休完是因為員工本身不願休假,則視同員工自行放棄休假權利,雇主無須給付代金,若是因為雇主要求員工不休假出勤工作,則雇主應發給特休假代金
  • 我也覺得小範的觀念怪怪的.. 
    之前朋友也問過相同的問題.
    我們副總背出來的... 
    勞動基準法:
    第四章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度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第一款.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勞動基準法實行細則
    第24條
    第三款: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看文言文很辛苦,不過白話就是說版主應該可以拿到這7天的休假..  如果拿不到休假,雇主也應發給工資... 

    最討厭那種會幺人的公司了..  欺負我們不懂法律..  就隨便剝削我們的利益
  • 感謝各位的回覆.我2月中寫信詢問勞工局.已收到回信了
    將勞工局回覆轉貼如下.希望對以後有想離職的人有幫助
    簡單說.依照我的情形.就是今年不論哪一天離職.7天的休假都可以照放啦
    但勞工局回覆有提到一點.如果離職是勞方自行終止契約.那這休假如果沒放完.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意思是.假如假如今天是3/31.領了薪資就不來上班了.即使你還有休假雇主可以不再換算成工資給勞方了..

    勞工局回覆
    ****************************************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玆回復如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15日台(83)勞動2字第0166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是以,工作滿一年之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7天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離職而影響權益。
    另在此提醒您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為宜,依行院勞委會83年8月27日臺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當勞動契約係由勞方自行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故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予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而不同意勞工之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您可持前開法令規定向雇主說明並請求特別休假權益,如雇主仍堅執己意違法,您可儘速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如工作地為臺北市,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需書面檢具勞資雙方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公司名稱、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
    順祝
    平安 如意本案業務承辦人,劉xx﹔電話:2728-7016。
  • 有一些些不懂想請教

    如果我在93年度11月中到職
    那我在94年度11月中開始即享有每個年度特休7日的福利
    那我在94年11月中開始享有的特休是依照基數算的嗎?
    也就是我在94年度只能休7小時是嗎?

    如果依照基數算的話
    那我的計算週期是從94年的11月中到95年的11月中享有7天特休?
    還是94年的11月中算到年底,95年再重新計算一個年度?

  • 我覺得可以直接打給勞工局
    把你的任何疑惑說給他聽
    他會盡全力幫你
    而且超熱心

    因為我打過
    直接撥電話問會比較快喔
  • 我已經工作一年以上快要滿2年,老闆一直沒有跟我提到年假的部分,我很想問但是又怕不好意思不知如何開口,
    我男友有時想帶我出去玩又礙於不想請假扣錢就作罷,或是也想跟朋友出國玩,可是如果請假不只扣全勤還有加上每日薪水,算算真是划不來..現在還在想要如何開口問年假的事
  • 要不要直接問同事呀,
    因為有些公司老闆最大,
    不見得有特休假的福利唷!
    所以不是每家公司都有的!
  • 我覺得小範的觀念真的很怪

    我是在人資部門做事
    根據我公司的狀況
    只要滿一年就可以休7天的假
    要什麼時候休都可以
    甚至  你要在剛滿一年的時候    馬上就全部休完    也是ok
    最近公司有些離職員工
    甚至是看自己還有幾天特休就幾天不來
    反正公司還是得給錢
    這7天本來就是公司該付的部分
    拿來跟三節獎金比較是很詭異的
    三節獎金是在年節到的時候發    所以節日沒到當然不能拿
    但是特休是待了一年後    拿到7天的假期    這是以工作滿一年為基礎給的假期
    所以跟第二年要待幾天根本沒關係吧
  • 我是2003年6月來公司的,我想應該有年假吧,打算等一下問問看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