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破產法,
在破產宣告時的一切財產,及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破產財團;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會選任破產管理人管理財產。
在法院破產宣告後,郵件、電報可能送交破產管理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
對屬破產財團的財產,也會喪失管理及處分權,同時,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都將移交破產管理人。
除此之外,在清償或以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後,破產管理人會作成分配報告並向法院報告,法院會為破產終結裁定。
而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而解免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聲請復權。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詐欺破產或過怠破產狀況,將會有刑責
總之,聲請後財產不是自己的,通訊受監控,出門旅遊受限制,不小心還有刑責。
直到清償債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