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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壹、依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動三字第○○三六二六六號函。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撥部分作為資遣費審核作業注意事項」會議結論。 
         
    貳、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於前揭函釋發布後,因精簡人員擬動支其所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者。
         
    參、相關文件:   
     一、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於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之已提存數資料。
     二、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現有全體及預計資遣後留存勞工之人數、年資、薪資表冊。
     三、勞工資遣費發放清冊:發放資遣費之金額資料,由事業單位將所填具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基金給付通知書繕造成冊。
     四、計算報告須由精算師簽証出具,其內容包含如下:
      1、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2、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所述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申請動支當時已提存數扣除前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五、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所提供計算報告之資料屬實。(格式如附) 
                    
    肆、審核: 
     一、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時限:以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
     三、發放方式:當地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勞工發放清冊逕送中央信託局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伍、其他: 
     一、有關得辦理退休金精算工作之精算師資料,得洽詢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退休金精算委員會(台北市敦化北路一二二號十三樓;電話:25141078)。
     二、事業單位得先行向各縣市政府派駐輪值之會計師洽詢前述計算報告相關資料。
     三、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請事業單位於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後,提出其未來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資料。
  • 不好意思,剛剛看了一下內容發現沒說到重點。
    補充一下:
    資遣費的規定,新制成本較舊制增加,舊制資遣費一年一個基數,無上限,除非企業採行優退措施,否則退休金與資遣費不可以同時領取;而新制資遣費一年0.5個基數,上限為6個基數,也就是員工12年以上的年資不計資遣費,如果加上每月企業按月提撥的6%新制退休金,一年累計72%,亦即企業資遣費總成本為122%,較舊制一個基數增加22%的成本,也就是資遣費與退休金可以同時領取。
  • 剛剛找到一個解釋的清楚的網站,
    http://163.21.75.11/cindy/nhcc/digital/ppt/1.ppt
    最近公司也因為這個問題大傷腦筋。

    ......應該一次貼完的喔...
  • 肥吱吱鴨子謝謝你這麼詳細的資料,
    想請問您的工作性質是不是有關人力資源方面呢?
  • 我不是耶,
    我是比較接近管薪資結構的,
    這兩者之間會有一點相關性。
    只是最近應該是大公司頭痛的時間,
    應該是選新制呢?還是舊制呢?
    不管選哪一種,
    接下來的薪資結構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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