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1. 曾修滿各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2. 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課程未修習外,其餘各年課程均已修習完畢,
經離校兩年以上持有修業證名書或成績單者。
3. 曾在大學修業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各學系肄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各該學系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以上者。
4.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或畢業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教育部88年3月5日修正發布)
5. 曾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上列是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的相關規定,而專科畢業生想投考研究所(一般生),
須符合同等學力規定中的第四條,如果同學想投考在職生,除了上述的規定年限之外,
尚須加上在職生所規定之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