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一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喔~記得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對了!再跟大家談一件事情,我以前曾遇過及聽過 與大家分享:
在台中常常有那種不知何種品牌的化妝品小姐,總是站在服裝店門口拉學生,跟學生說你的臉長了很多的痘痘or有黑斑...等,然後說是免費的皮膚測試,可是往往一進去就要花很多錢出來,常常是非自願的刷了信用卡or被迫去提領現金,有的還會要妳簽本票.真的很可怕.總之只要在7日內表達要退貨,有時候有證人或證物(書面通知)來輔助更好,如果小姐不願意退的時候,只要找消基會就可多解決.對了,那個小姐不能以"已開封"而拒絕退款.<這部份只針對街頭販賣化妝品的特種行業而訂>
對了!如果是刷信用卡,記得7日內用書面通知賣方,最好用郵寄的,然後再提供給信用卡公司,做調閱簽單的資料(一個月內),信用卡公司便會處理,證據充份都可以討會這筆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