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果惡意離職,導致公司無法營運,有法律可以懲治嗎?

幫朋友問:麵包店的師傅如全部都在同一時間離職,算惡意離職嗎?一旦離職公司短期內會找不到人頂替,營運也會有困難,有什麼辦法可以維護公司權益嗎...謝謝!

  • 勞基法對這方面沒有規範
    所以這方面的問題必須適用民法方面與契約相關的規定處理
    問題是這樣就必須打官司
    恐怕緩不濟急
    我想到的「可能」方法是...
    可以先告對方
    再申請假執行
    聲稱彼此在官司未定前
    仍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對方需繼續履行契約
    付出勞務...
    不過我對法律規範不熟
    真要解決還需問律師才行
  • 真的要白爛
    上班做事
    有打卡
    但是做出來的麵包是臭的......

    沒事不要拿這種來壓
    叫他趕快找人
    會讓人家一起走
    代表他帶人沒帶心....
    不然怎會搞成這樣
    這是領導統御問題......
  • 問題是...
    你和師傅們有訂勞動契約嗎??
    如果沒有..
    他們要走是自由呀....
    雇主可以隨時解聘勞工
    (只要付資譴費)
    為什麼勞工不能走人?

    我想到勞基法有一條可以適用
    勞工在離職前一段期間必需要告知雇主
    那段期間有多長就視那位勞工在職多久了
    我記得最長是要三個月前告知..
    但最短也只要一週前吧!
    (但你仍無法制止他們離職!)

    若這次沒辦法順利解決
    算買個教訓吧!
    去檢討為何師傅們要集體離職對自已比較有助益
    與其走法律途勁.
    不如拿出誠意去解決問題
    畢竟法律是最後的防線
    但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或唯一方法

    雖然刺耳
    卻是誠心的建議
  • 他們會這樣都是有個共通意識了!

    忍無可忍!

    我們工廠也是!大家都在忍!那些大人只是為了錢錢錢!

    不然早就一起閃人了!
  • 嗯哼...書生說的也是我當初的疑點之一!
    不過聽朋友說那些師傅嫌錢少,老闆當初還付錢給他們教育訓練,現在居然忘恩負義...彼此影響!

    算了!也不管我事,只是幫忙問一下!我剛有去找資料發現現在勞基法還真的滿挺勞方的耶...

    而且看一些案例,機車老闆還挺多,勞資糾紛就那幾個重點而已,倒是沒有人跟錢過不去的員工,也難怪法律沒有條文保護資方這一點...因為我覺得離職也是個人自由,況且也是按程序來的!

    我是有想到可以請那些員工簽訂一份保密條約,就是在離職後不可以將公司配方洩漏出去!
    在來就是請他們完成移交手續,該交接的交接,否則扣除款押款項...或者在工作證明上寫一條:為照程序離職,這樣別家公司看到這項紀錄,也會對他存有疑點...

    我也不知道行不行...先維護公司權益囉
  • 不過在科技產業就有很多惡意挖角離職的,還帶著公司機密離開的...那些就滿沒職業道德的!大家覺得勒...如果我是老闆心裡會有種─養老鼠,咬布袋
  • 勞基法的確是維護勞方的權益沒錯!
    那是因為在市場中,勞方是弱勢!
    法律應該是保護弱勢的那一方對吧?

    這個問題只能說下次要送員工去受訓前,
    要先打契約囉!

    不過要強留員工下來,
    真的會遇到以上的問題喔
    員工人在心不在
    反而毀了公司的形像

    員工會找環境好的公司待
    就好像公司會找成本低廉的勞工一樣
    所以在台灣勞工失業那麼多
    因為工廠都移去大陸了
    公司只要通知一聲
    你就被資譴了
    守法一點的公司
    才會付你資譴費
    這就是勞基法的精神~
    (保護弱勢的勞方)


  • 勞基法當然站勞方
    因為一樣有很多破洞
    有利資方...........
    會不會找而已.......

    保密條約可以簽.......
    但是真的人家洩露也困難抓

    像聯電之前抓的都是
    他們自己從公司傳出去的資料
    而不是抓到離職後人家所穿的資料
    因為不好抓......
  • 要離線前看了一下
    本來沒人理的版居然有人回了
    樓上的說的沒錯
    法律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帶兵代心
    大家坐下來談比較能解決問題

    不過有幾點要澄清一下
    如果我沒記錯
    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
    口頭約定也算
    所以只要雙方談好勞動條件並約定
    就成立了
    而勞基法上如果沒改的話
    應是沒有規範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
    樓上網友說的那條規定是規範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
    而勞委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解釋為一樣適用於勞工身上
    但行政命令的法律效力如何....恐怕是沒啥強制力
    這種問題以前日本法學界曾有相關討論
    是有關公司之間惡意挖角方面的討論
    台灣因相關問題不嚴重
    所以無相關探討
    也不知道告上法庭會有何判決結果...

    不過我很好奇耶?是那家麵包店發生這種事?有名嗎?是那家麵包店來挖角呀?
  • 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
    口頭約定也算

    但是口頭需有證人
    上法院也不好解決
    錄音現在在法院
    也不一定能成為直接證據

    最好還是白紙黑字
    再加個見證人
  • 就在我po文的同時
    又多了好幾篇文章
    忍不住多待一下

    日本會有這方面爭議就是跟受訓有關
    常有員工受完訓後就跳槽
    可惜日本是如何解決我就不知了
    開版者提到競業禁止(保密條款)的構想
    我想上網找判決書或報告應該一堆吧!
    台灣的電子業法務部裡應該有一堆人在研究這個
    查一下應該就有很多資料可參考摟!
    開板者寫這個讓我想到三年前Jil  Sander離開Prada
    Prada就是祭出這招...
    至於將員工列入黑名單通知同業
    我是覺得這樣做就已是雙方撕破臉了
    要這樣做之前先考慮有必要這樣嗎?
    好像是要通緝對方一樣...
  • 勞基法
    勞基法
    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
    和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
    都有規範,且預告期間都相同

    勞基法同時有規範以上二個情形

  • 這應該是經營者本身有問題吧...
  • 我覺得.......
    會讓全部的員工都一起走,應該是忍無可忍了吧!
    做老闆的也應該想想為什麼員工會走呀!
    況且還是全部的人都離職,我之前的工作,也是和同事都離職,主要當然是因為公司的政策不定及管理者情緒上的問題(主管自己心情不好,倒媚的是員工),而且老闆的態度也是有錢不怕請不到人的心理
  • 今天聽朋友說師傅想離職的原因是因為,老闆3個月沒給薪資單明細,好像是太忙了沒印出來,但薪水都有匯進去實際上也沒有差太多...

    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而想離職吧!但她老闆還是覺得這樣不是理由!因為她在他們身上各砸10萬送去學點心的技術,結果竟然是這樣的回報...
  • TO:greg.c
    那家麵包店的蛋糕級麵包在東區還滿多媒體採訪的...算小有名氣
  • 八成是跳槽吧,沒薪資明細多半只是藉口,商場競爭有時候是挺險惡的,看樣子那位老闆應該在業界中還算新手吧!要不然怎會沒防一下對手來這招?這麼說來這家應該是剛開沒幾年的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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