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不是很清楚她的情況(從上述看來她有小孩,也有房子了(誰的?),應該算遺棄吧?),我先把社會局網站的資料po上來,給你參考一下∼
※項目名稱: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17,165元以下者,每月發給6,00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17,165元,但在19,593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000元。
3.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資格符合規定,其每月獲准發給之津貼及所領之就養金合計不得超過本市低收入戶第0類每月可領取之補助(93年度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每月發給2,290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年滿六十五歲。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台灣地區消費支出一點五倍(93年度為19,593元)。
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二百三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台幣三十五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註1.惟若僅有房屋而無土地,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可以合理居住空間計算,但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憑核(合理居住空間指房屋面積單一人口不超過四十平方公尺,每增一口可增加十三平方公尺之限額)。
註2.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3.前項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市立機構老人進住申請(浩然):
一、設籍臺北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六十足歲之生活照顧戶(現接受生活補助之低收入戶)或孤苦無依無謀生能力者。
二、法定傳染病、肺結核、顛並、愛滋病、梅毒或精神病者,不得入院。
※申請者之存款(投資及股票併計)不得超過五十萬元,不動產部分,申請者在本市不得有自用住宅,所有房屋土地公告現值亦不得超過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