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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上市公司拿股票的注意了~~配股要報稅

日前財政部發布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課稅規定,引起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極大的反彈,並透過園區同業公會向財經部會及立法院等單位發出陳情,其中一點建議為:「建請財政部給予三個月寬限期,且不溯及既往課稅,自93年8月1日起執行認購者,才認列其所得課稅,以昭公信」,筆者論述如后。

我國於民國89年6月30日修正證券交易法,增列第28條之3引進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據此,民國89年12月20日世界先進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6億股,為我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先河,且截至民國93年5月28日為止,共計有250多家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據證管法規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員工方得依發行人所定的認股辦法請求發行公司履約。因此,若發行公司實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日期在民國90年度,員工最早得執行認股權期間即在民國92年度。

而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課稅問題,筆者早在民國89年12月13日即發函函詢財政部賦稅署,期望能在民國92年度員工執行認股權前,即能有一個明確的課稅規定,員工得列入執行認股權的考慮因素。

可惜財政部一再拖延遲誤,直到民國93年5月5日方才函覆筆者,悉依民國93年4月30日財政部令釋辦理,即:「一、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執行權利日(最早在92年度)標的股票收盤價(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二、員工自92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即93年6月30日前),依所得稅法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的員工,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即93年7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補繳92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實在無法讓已在財政部民國93年4月30日令釋發布前,已執行認股權的員工接受。

令人非常不解的是,我國自民國89年6月30日引進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筆者於民國89年12月13日函詢財政部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為什麼無法在民國91年12月31日前規範答覆,而偏偏遲至民國93年4月30日方才規範,又憑什麼溯及既往課稅呢?(系列一)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 這一篇是所謂的認股權憑證.......
    並不是配股
    其實骨國家其他動作越來越大..........
    正在找報導中
    要繳錢的保重
  • 員工認股權課稅》財部堅持絕無緩課免稅優惠


    記者陳美珍、陳秀蘭╱台北報導
    20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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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部會及科技業者今(3)日將面對面溝通員工認股權課稅爭議。財政部昨天仍堅持課稅立場,經濟部與業者則磨刀霍霍,使財政部壓力大增,是否繼上周四技術作價入股課稅爭議之後,再度讓步,財經部會與高科技廠商密切關注。

    對於經濟部長何美玥在擔任經建會副主委時,針對員工認股權證課稅,得採取按20%稅率分離課稅,以減輕員工負擔的建議,今天的會議是否再提出,財政部亦已沙盤推演,擬全力防堵。

    財政部初步認為,在無法源之下,員工認股權證所得分離課稅並無可能。

    不過經濟部昨天認為,員工分紅配股及員工認股權制度,是高科技產業吸引優秀人才、凝聚員工向心力的重要誘因之一,兩者課稅原則不應差異太大,以免扭曲租稅公平的精神,以及這兩項制度的設立目的。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法第14規定,只要具有實物性質的所得,即要在取得時納稅。因此對於有部分發行認股權證的企業,在員工執行認股權時,無現股可以交付給員工,改以「股款繳納憑證」代替,財政部表示,因為該股款繳納憑證亦屬可以轉讓的財產,即應視同員工已取得股票,並按稅法規定在取得憑證當年度課稅。

    財政部是在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指出,本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所稱「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者,為交付該憑證日。

    財政部指出,員工認股權課稅與技術作價入股的情況不同,員工執行認股權的所得,實質上是薪水的一部分,因此必須課稅且無緩課或免稅的優惠。

    外界對員工認股權課稅的意見,也已陸續傳達到財政部,不過,因為財政部已經掌握有部分發行認股權公司的員工,已在今年5月時,就已申報所得稅,財政部認為,認股權的爭議應該劃下句點,否則對已納稅的人不公平

  • 員工認股權課稅》財部堅稱8月2日前須報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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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昨(31)日重申,員工認股權課稅仍按四項原則處理,竹科所提放寬課稅時點、訂定低於時價的補償措施等建議,財政部都無法同意,納稅人須在8月2日前報稅。

    立法院昨天就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邀集財政部、經濟部與經建會等進行專案報告。財政部在會後指出,有關員工認股權的課稅規定,財政部已經在今年4月發布行政命令,有明確的處理原則。財政部重申這四項處理原則包括:

    一、員工執行認股,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屬個人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或福利所得,執行者應在取得時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無緩課或免稅優惠。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的釋示,係闡明法規原意應自法規生效日適用。

    三、為考量作業需要,去年12月31日已經執行發行認股權憑證,且員工已執行認股權利的企業,可以有二個月寬限期,在6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執行認股權的員工則可有三個月寬限期,在8月2日前補辦所得稅申報者均不罰。

    四、有關員工分紅配股,乃是公司以過去經營成果累積的盈餘分配,按面額課稅,為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員工認股權與盈餘分配並無相關,現行法規亦未提供按面額課稅的法源,因此員工認股權不能比照員工分紅配股課稅。


  • 員工認股權課稅 財部不讓步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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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新竹科學園區廠商對於員工認股權在執行日課稅的不滿,財政部昨(27)日指出,個人取得的員工認股權證,執行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於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與現金報酬並無不同,仍應在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

    據了解,至昨天為止,財政部僅對技術作價入股讓步,對於員工認股權在執行日課稅的決定,尚無讓步的跡象。

    不過,財政部為避免外界誤解技術作價入股與員工認股權證兩者性質的差異,「跟進」要求翻盤,昨天主動發布新聞稿強調,財政部並未同意技術作價入股所得免稅,只是提供有條件的緩課期限,員工認股權證在執行認股權時課稅,不管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認定其所得應已實現,課稅時點並無不當,不應混為一談。

    財政部強調,92年已依規定行使員工認股權者,仍應依法課稅。財政部並規定今年4月30日前已發行認股權憑證且員工已實際執行權利的公司,應在6月底前補申報員工認股所得的扣繳憑單。至於已經行使認股權的個人,亦提供三個月的寬限期,可在今年的8月2日以前,補辦92年度該部分的綜合所得稅並免加計利息。這項課稅規定並無追溯課徵的問題,因此業者建議今年8月1日以前執行認股權不予課稅的建議,財政部無法同意。

    財政部新聞稿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或認可的兌換率折算。公司如未訂定員工認股權證辦法或員工不具認購資格,則員工(包括子公司之員工)須透過市場,按市價購買,始能持有公司股票。

    因此,財政部認為,員工在執行日行使認股權利,可按較當日市價為低的認購價格取得股票,其來源就是公司以發行新股或購入的庫藏股支應,與市價間的差額,自屬員工提供勞務的補償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依法應比照現金報酬課稅。

    對於竹科事業要求財政部比照美國規定,將員工認股權所發生的所得視為資本利得,財政部強調,我國與美國最大不同點,在於我國並未對資本利得課稅,若竹科事業認為員工認股權的差價利益屬於資本利得,必須在我國恢復對資本利得課稅後,才能進行比較。

  • 員工認股權證所得 下月補報


    記者郭文平╱台北報導
    20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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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昨天表示,員工認股權證從今年起要採取差額課稅,發行認股權證公司將在6月底前寄發扣繳憑單,已執行認股權證公司員工須在7月底前補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昨天表示,有關員工認股權證如何課稅問題,財政部已在4月底發布解釋令,已經發行認股權證的公司須留意,於期限內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另外,行使認股權個人也要注意所得申報期限,以免過了緩衝期後仍未申報,而遭到稅捐單位處罰。

    至於認股權證要如何課稅,高市國稅局舉例指出,如果甲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可認購甲公司股票價格為每股20元。

    而在「閉鎖期」過後,該公司員工王君於92年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30元,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10元部分,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 (即92年)的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若事後93年王君將甲公司股票以35元出售,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甲公司股票時價的差額5元部分,為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免課徵所得稅。

    至於甲公司在王君92年行使認股權時,依財政部新頒的函令規定,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是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人員表示,由於今年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到5月底為止,如果在申報時一併申報執行認股權證所得,可免去到時候補申報麻煩,但如果不知道如何計算,則可等公司寄發扣繳憑單後再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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