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上市公司拿股票的注意了~~配股要報稅
日前財政部發布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課稅規定,引起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廠商極大的反彈,並透過園區同業公會向財經部會及立法院等單位發出陳情,其中一點建議為:「建請財政部給予三個月寬限期,且不溯及既往課稅,自93年8月1日起執行認購者,才認列其所得課稅,以昭公信」,筆者論述如后。
我國於民國89年6月30日修正證券交易法,增列第28條之3引進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據此,民國89年12月20日世界先進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6億股,為我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先河,且截至民國93年5月28日為止,共計有250多家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據證管法規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員工方得依發行人所定的認股辦法請求發行公司履約。因此,若發行公司實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日期在民國90年度,員工最早得執行認股權期間即在民國92年度。
而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課稅問題,筆者早在民國89年12月13日即發函函詢財政部賦稅署,期望能在民國92年度員工執行認股權前,即能有一個明確的課稅規定,員工得列入執行認股權的考慮因素。
可惜財政部一再拖延遲誤,直到民國93年5月5日方才函覆筆者,悉依民國93年4月30日財政部令釋辦理,即:「一、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執行權利日(最早在92年度)標的股票收盤價(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二、員工自92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即93年6月30日前),依所得稅法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的員工,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即93年7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補繳92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實在無法讓已在財政部民國93年4月30日令釋發布前,已執行認股權的員工接受。
令人非常不解的是,我國自民國89年6月30日引進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筆者於民國89年12月13日函詢財政部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為什麼無法在民國91年12月31日前規範答覆,而偏偏遲至民國93年4月30日方才規範,又憑什麼溯及既往課稅呢?(系列一)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我國於民國89年6月30日修正證券交易法,增列第28條之3引進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據此,民國89年12月20日世界先進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6億股,為我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先河,且截至民國93年5月28日為止,共計有250多家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據證管法規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員工方得依發行人所定的認股辦法請求發行公司履約。因此,若發行公司實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日期在民國90年度,員工最早得執行認股權期間即在民國92年度。
而員工認股權憑證相關課稅問題,筆者早在民國89年12月13日即發函函詢財政部賦稅署,期望能在民國92年度員工執行認股權前,即能有一個明確的課稅規定,員工得列入執行認股權的考慮因素。
可惜財政部一再拖延遲誤,直到民國93年5月5日方才函覆筆者,悉依民國93年4月30日財政部令釋辦理,即:「一、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執行權利日(最早在92年度)標的股票收盤價(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二、員工自92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業依規定行使認股權者,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即93年6月30日前),依所得稅法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的員工,應於本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即93年7月31日前),依規定補報補繳92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實在無法讓已在財政部民國93年4月30日令釋發布前,已執行認股權的員工接受。
令人非常不解的是,我國自民國89年6月30日引進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筆者於民國89年12月13日函詢財政部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為什麼無法在民國91年12月31日前規範答覆,而偏偏遲至民國93年4月30日方才規範,又憑什麼溯及既往課稅呢?(系列一)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