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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狗的人,也請你看看台灣的捕狗方式(新版)

如題,這篇文章後續非常的多,
但也請看看這篇文章,
我們的官員,捕狗隊,是怎麼對待那些生來就沒人疼愛狗兒,
被捕狗隊抓時還用這麼慘忍的方法對待,
以及出言恐嚇那些一直為流浪狗盡心力的愛心媽媽們!!!!!!


(轉貼:http://teacher.fths.tyc.edu.tw/~bee/cgi-bin/topic.cgi?forum=4&topic=992&show=0)

針對新店清潔隊違法及不人道捕狗、暨威嚇愛心媽媽之檢舉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致: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檢疫局局長江益男先生

檢舉人:梁老師  台北縣新店市

被檢舉人:新店市清潔隊(新店市薏仁坑路自強巷2號, 捕捉專線22142937傳真22142934)、新店市流浪犬之家(地址:安泰路235號之一,無電話)

事由:新店市清潔隊捕狗員以鐵絲圈捕狗、狗隻被捕後屢度無故失蹤、新店市清潔隊刁難多名愛心媽媽、新店市流浪犬之家管理員暴力對待多名愛心媽媽

內容:

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早晨六點四十五分,本人於新店安德街和安成街交叉口見新店捕狗隊以細鐵絲圈捕三隻黑狗,兜套住一隻隻頸部後,凌空扔擲入捕狗車內。本人上前勸阻此種捕狗方式,並央求隊員給予十分鐘時間返家取身份證,俾當場救回及認養,隊員拒絕。本人適攜相機,當場拍下捕狗行動。在該捕狗地點,證人多名,包括居民、行人、賣早點店家、賣早點小販,均目擊有三隻黑狗以此方式被捕入車內。

四月廿日下午三時,新店安昌社區愛心媽媽杜媽媽、李媽媽、本人梁媽媽,同赴新店市清潔隊認養此三隻黑狗。同行者,尚有新店玫瑰中國城社區的林媽媽。

林媽媽照顧下的一隻黃狗,日前疑似被捕狗隊以鐵絲圈套中而逃脫,鐵絲圈滑至腹部,愈卡愈緊,林媽媽曾邀獸醫去捕救。該犬受創,戒心甚高,林媽媽偕獸醫兩度捕捉未果。疑似捕狗隊的鐵絲圈已造成黃狗下腹部潰爛,林媽媽眼淚汪汪懇求清潔隊耿組長協助捕回該犬,解除牠的痛苦。耿組長置之不理。

耿組長反先質問本人是否曾拍攝捕狗行動,云:「因為妳拍攝捕狗隊捕狗,所以捕狗那天才不給妳時間回家,讓妳拿身份證在捕狗現場取狗。」本人云,如今三名安昌社區愛心媽媽來清潔隊,一人願認回一隻。耿組長翻閱捕狗日誌,云日誌僅載兩隻,堅持我們只能領回兩隻黑狗,並無第三隻的存在。本人取出放大的照片證示有三隻,耿組長態度更趨冷淡,變得不理不睬,當我們是空氣。

我們無奈,表示能領回兩隻也好,耿組長復以「七天觀察期」為由,拒絕放行另外兩隻黑狗。他說,放行也可以,除非我們自承為飼主,情願領罰,每隻罰金為四千五百元到六千元。我們要求看所謂「七天觀察期」的明文規定,耿組長不理會我們。玫瑰中國城社區的林媽媽再度求懇耿組長協助解救她那隻傷犬,耿組長冷冷答曰「非業務範圍」,並對我們安昌社區的三名愛心媽媽撂下:「七天觀察期內,若有人領走兩隻黑狗,概不負責。」我們要求登記優先權,耿組長不理我們。

  • 四名愛心媽媽只得離去,轉赴位處安泰路深山中的新店動物收容所,去確認四月十六日被捕兩隻黑狗的安好。在收容所,兩名員工不准我們拍照這兩隻黑狗,即便我們站在狗欄鐵柵門外面拍攝,也不准許。一人衝到我們這些女人面前,揚拳欲打,而且在我們想逃離時,更擋在車前威嚇我們。其中一人還說,七天期限到時,那兩隻黑狗或許會「不見」。杜媽媽從車上衝下來,要他們保證兩隻小黑的安全,若非其他愛心媽媽上前阻擋,她幾乎遭到毒打。

    l 本人檢舉新店清潔隊捕狗隊員違法以鐵絲圈捕狗,本人已多次目睹此種不人道的捕狗方式,為止犬吠,捕狗員以鐵棒猛戳車內的狗。根據本人日記──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下樓倒垃圾,垃圾車未來,停在寶地花園前的竟是捕狗隊卡車,捕狗員計三人,捕一隻雄壯的黃色大狗,大黃狗驚嚇,拉了一大坨糞便,等待垃圾車的居民均袖手旁觀,無動於衷。他們用一種鐵製夾棒夾狗頸,然後輔以橘色細塑膠包裹的鐵絲圈,然後猛力把狗兜到空中,扔入捕狗車內。

    2003/10/21 10:00 am re: Koro和小馬被抓

    方才,我在陽台晾衣服,往右下方一看,赫然發現捕犬隊在安德街龍園公園拿鐵絲圈兜住小馬,還有夾狗棒夾住小馬的頭,小馬拼命掙扎,一群人在旁圍觀,看熱鬧。我衝下樓去,跑完安康路那一段,右轉安成街,再右轉安德街,可是捕狗隊已離去。

    鐵絲圈、夾狗棒──根據動保法第卅條第三項「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九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本人目擊及拍下新店捕犬隊以鐵棒猛戳已在捕犬車內的黑狗,彼等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虐待動物不計其次數,本人懇求農委會會同地方主管單位依罰則暨受害隻數而重罰之。此外,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本人懇求農委會會同該法主管機關,對新店清潔隊處以罰鍰或申誡。

  • l 本人檢舉新店安泰路流浪犬收容所虐待動物。根據動保法對飼主的定義,該收容所在犬隻被捕進後,即為飼主(動保法第六條「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而同法第五條規定「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本人在四月廿日、廿二日、暨以前,都在該處看到狗咬狗事件,聲徹山谷,奄奄一息者只在喘氣等死,並未受到妥善的照顧。動保法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新店收容所全然枉顧此條法令。

    l 本人檢舉被捕狗隻會莫名其妙地在新店清潔隊失蹤。此非首次,本人在九十二年十月廿一日目睹兩隻狗Koro和小馬被捕走,但去贖時,兩犬均失蹤,且無紀錄可循。每次愛心媽媽要求查看運輸、捕捉、或撲殺紀錄,新店清潔隊或搪塞,或質詢物證在何處,到最後,總是兇悍以對。逝者已矣,此度物證、人證確鑿,有三隻黑狗於同時、同地被捕,愛心媽媽七天內去認領時,卻無端少掉一隻,本人檢舉新店清潔隊因某種不明原因常導致被捕犬隻無端失蹤。

    l 本人檢舉薏仁坑新店清潔隊不拯救那隻據報受害於清潔隊之鐵絲圈的黃狗。林媽媽於本月廿日及廿二日兩度求懇清潔隊耿組長,遭拒。根據動保法十四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四、危難中動物」,本人指控該清潔隊違反此項法令。

    l 本人檢舉薏仁坑新店清潔隊刁難愛心媽媽前去救狗。因為本人拍攝殘忍的捕狗方式,所以拒絕放行,並拒絕對我們昭示「七天觀察期」的明文規定,不讓我們優先登記認領,更以每隻4500~6000元的罰金來刁難我們。

    l 本人檢舉清潔隊的「七天觀察期」規定,與逾七天撲殺之法令衝突,不合人道精神。既然一隻流浪犬被捕後,要渡過七天觀察期,方能被人認養,但是動物收容所的流浪犬,若無晶片,被捕後逾七天則可被撲殺,那麼,就等於只限定一天給人認養,那根本等於在阻撓收容所的流浪犬給人認養,根本在斷絕牠們最後的生路。

    l 本人檢舉新店市將流浪犬收容所設置在人跡罕至、交通阻絕的深山。選擇該地點,根本亦是阻撓善心人去認養狗,或社區愛心媽媽去監督其作業。

  • l 本人檢舉薏仁坑新店清潔隊耿組長枉法不公:我們愛心媽媽前去,有「七天觀察期」,但是耿組長卻說「期間被人領走,概不負責」,亦即:除了我們之外,別人可以不受「七天觀察期」的約束。按:新店清潔隊乃公家機構,常用不實言辭淆惑小老百姓,又不嚴守所謂規定,有時往東,有時往西,教人一頭霧水,態度且頤指氣使。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週二,本人偕伴同赴清潔隊領流浪犬小胖,清潔隊一名五十來歲主管(操外省口音)對本人說:「妳們流浪狗媽媽最討厭了,污染環境。這�的收容所是流浪狗的天堂,有吃有住的,有什麼不好?牠們可以一直住下去,沒有七天後撲殺的事。」本人深信不疑,因該人代表政府,想必對相關法規瞭若指掌,但後來發生狗隻失蹤事件,才去研究動保法,知曉確有逾七日撲殺的規定。

    l 本人檢舉安泰路新店流浪犬收容所以暴力威嚇四名愛心媽媽。以本人為例,在一名員工說七天期間狗「可能不見」時,本人在車中唸阿彌陀佛,懇求該名員工善待狗隻,該名員工衝到本人面前,對著本人的臉說「阿彌陀佛個屁!」他的口水,噴了本人一臉。深山野外,愛心媽媽飽受驚嚇。愛心媽媽基於以往經驗,就是擔心犬隻會在此深山內的收容所「不見」,所以才想拍下兩隻黑狗,以免又因缺乏物證而不了了之。那種暴力,不限於肢體暴力,還涵括心理暴力:不讓我們拍兩隻黑狗,竟還威脅狗兒可能會遭到不測。

    本人的終極指控:

    新店市清潔隊和流浪犬收容所──不尊重生命。本人強烈央求:農委會會同相關單位撤換這批處理生命、卻視生命如草芥的公職人員,並將新店市流浪動物收容所移設至交通便利的地點,給予「死牢」�的生命一個活命的機會。



    這裡還有相關圖文
    http://teacher.fths.tyc.edu.tw/~bee/cgi-bin/topic.cgi?forum=4&topic=992&show=0

    而關於官員的"官腔官調"
    也請大家到這裡來看
    http://w01.wantclick.com/tempHtml/605/605-1-454744-3.htm?date=14702
    (第三頁),
    也請大家用力的轉出去~~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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